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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制度】大连市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3 10:11:01 来源:网友投稿

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培训与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SP,下同)认证工作,做好药品GSP认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检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大连市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培训与考核制度,供大家参考。

【食药制度】大连市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培训

与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SP,下同)认证工作,做好药品GSP认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查员的培训工作应采取集中培训与临时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市局每年组织对检查员进行集中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培训的人员,一年内不安排其参加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

第四条 集中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贯药品GSP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解读药品GSP认证检查条款;

3.剖析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对认证现场检查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4.贯彻药品GSP认证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第五条 集中培训后应对检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笔试。

第六条 每次组成药品GSP认证检查组赴现场检查前,应对检查员进行临时培训,指出当期认证工作的重点检查内容和注意事项,强调认证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第七条 对检查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

1.接受选派,担任检查员、检查组长的次数;

2.检查时是否认真负责、客观公正、有良好的检查态度;

3.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及记录的书写质量,是否做到记录内容详细、查找问题清楚、条款适用准确、描述用语清晰、履行程序规范;

4.参加集中培训的考核(考试)成绩;

5.执行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第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检查员进行奖惩。对考核成绩优秀的检查员给予表扬;对考核成绩差的检查员实行末位淘汰制,下一年度暂停选派其参加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

第九条 检查员在药品GSP认证工作中有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条 对检查员的考核,将纳入年度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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