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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02 16:22: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精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大政发 [2010] 38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组织岗位风险辨识,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和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经发现,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3.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立即整改,整改未完成不得安排生产。建立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由企业组织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导的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对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由企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确保整改效果。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4.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企业要将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计划安排张贴在明显位置,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 强化企业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实行严格考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车间主任、调度员、班组长、工段长等基层管理人员和现场带班人员要参加由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指挥能力。坚持农民工安全培训常态化。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未对高危行业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6. 严格企业用工管理。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坚决杜绝私拉滥招用工人员的违法行为,因私拉滥招用工人员导致事故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使用外协队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使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外协队伍。外协队伍未备案或企业未与外协队伍签订协议,或签订的协议未载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外协队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防护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发生事故,用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7. 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向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要采取改进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强化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预防职业病的产生,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8.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9.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要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技术管理机构要按规定配备专门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防止因技术问题产生安全隐患。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承担相关责任。企业安全总监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技术建议权和监督权,对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具有否决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0. 加大企业安全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年初制定全年安全投入计划,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企业应当依法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11.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2.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地下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宾馆饭店和大型商业场所等危险性较大或人员密集的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活动。发生事故,因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适用或未定期进行演练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3. 依法组织岗位风险辨识。企业要建立岗位风险管理档案,对所有岗位进行风险辨识,确认每个岗位可能遇到的风险,制定防范风险措施、应急措施,编制岗位风险手册或卡片,发放到每位从业人员手中,并开展岗位风险防范安全培训,确保每位从业人员清楚知道自己所在岗位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防范风险、应急处置知识。未进行岗位风险辨识,发生事故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4. 落实辖区政府、企业或项目安全距离责任。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装置、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当地政府在引进建设项目时,不仅应充分考虑新引入的建设项目红线内的占地,还应综合考虑距项目安全属性可能产生的红线外的安全距离内不能再有建筑物或设施的占地成本。如因后建设项目造成的安全距离不足问题,后建设项目必须予以调整,使之达到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距离。相关的政府审批部门应承担相关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由此造成事故的,加重追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

15.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整合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消防、道路交通、锅炉压力容器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16. 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并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17. 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18.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冶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初步设计专项审查、竣工验收评价和验收审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地铁工程、隧道工程等城建、交通、铁路、水利建设项目,须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充分的安全论证后方准许立项施工。凡未取得安全许可、开工许可、“三同时”审查验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投产使用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和投产使用;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1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定实施计划,在井下非煤矿山推行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公安、交通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推行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海洋渔业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行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在存在能量危险有害物质可能失控的装置设施和场所推行安装连锁自控技术,特别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配置独立于自动化控制系统之外的紧急泄放、紧急停车系统,在重大危险源推行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在规定时间内未安装的,依法停产、停业整顿。质监、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大型起重机械推行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20. 建立实施建设项目清单通报制度。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交通、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21.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安全标准化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2. 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执业资格否决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23.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公开举报电话的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24.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对举报隐患、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属实的,以及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履行职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25. 切实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市及区市县(包括先导区,下同)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配备能够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区域设置安全生产监管分支机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力量。市及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乡镇、街道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科(站),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实行委托执法;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行政村和社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地位和权威,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按规定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监管装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岗位风险津贴和特殊工作补贴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支持和督促所属企业依法设立副总经理(副厂长)级安全总监,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

26. 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每年至少应参加1周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托高校建设安全工程学院,加快培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利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鼓励现有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学历教育

27. 加快国家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依托大型企业,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大孤山半岛国家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同时根据区域分布和救援力量辐射半径,建设金州新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庄河市、长海县等4个市级应急救援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对其他危险物品集中生产、经营、储存的区域,逐步实施封闭管理,分别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大连石化公司、大连港集团、大化集团、染化集团、西太平洋石化、交运集团、天诚燃气等企业,建设7支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大化医院,建设市级化学事故应急抢救中心。对于承担区域性服务的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地方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28. 加快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网络平台建设。在现有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在各区市县建设子平台,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

29. 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依托科研院所,推动安全标准化审核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30. 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开发各类培训教材、软件,建立考试题库,逐步实现电脑考试考核。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保证培训课时,严格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对任意缩减培训课时,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加快安全生产考试考核机构建设,建设市级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中心及金州新区、普湾新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分考点,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质量。

四、进一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 

31.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信用评级联动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研和产业发展促进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加大安全技改项目投入,培育扶持以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介服务、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技术标准、智力资源、互联网技术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大力支持安全产业发展,培育安全设施设备制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咨询等安全产业,推动安全经济发展,系统提升安全水平。

33. 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各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支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建设,支持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对危化行业企业安装自动控制装备、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等给予补贴。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发生事故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34. 完善风险抵押金和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

35.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从20111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的规定,对工伤事故死亡职工,及时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36. 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建设施工行业实行的意外伤害保险、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试行的安全责任保险也要按上述原则执行。

37.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8.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市及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地区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加大规划的实施力度,确保规划的重点项目按时完成。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39.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对年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40.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市县、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区市县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结案后要报市安监局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国发 [2010] 2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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