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关于党员违纪违法被处理书记讲话【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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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纪违法被处理书记讲话3篇
党员违纪违法被处理书记讲话篇1
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处理违纪党员干部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镇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我镇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制度。 二、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调查时,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调查结束后,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情况报告和事实见面材料。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对检举材料和证人的证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二、切实掌握案情,听取调查汇报,审阅调查报告、相关材料、主要证据,并由镇纪委与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时,要求违纪党员干部写出书面检查。 三、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根据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处分意见要写明违纪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的时间、事实、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错误性质。召开总支(支部)党员大会时,到会党员需达到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时,一般应通知违纪党员参加。会议首先由党支部通报对违纪党员干部的调查结论及处分意见,听取本人的检查或申辩,然后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允许到会党员为其申辩;
最后由到会正式党员进行表决,作出处分决定。党支部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根据处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基层党组织写出呈送审批的请示,连同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查、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一并报镇纪委。镇纪委审理并提出基本意见后,报镇党委研究审议,根据镇党委最后审议意见,由镇纪委下达批复。根据有关规定,情况严重的,镇党委没有处分权限的,交上一级党委、纪委审议决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党支部应将镇纪委的批复交违纪党员干部一份,同时将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宣布。如违纪党员干部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七、本《工作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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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纪违法被处理书记讲话篇2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 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 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 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 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 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
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
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
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年度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
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党员违纪违法被处理书记讲话篇3
员工违法违纪处罚管理办法(试行)
第1条 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建议去掉)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一)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规范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相关纪律要求。
三、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若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2条 人员定义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组长、组长的队长、队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队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3条 违法违纪行为
1、违法行为
(1)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违纪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做不该做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别的岗位上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5.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30分钟及以上、迟到30分钟及以上、或早退30分钟及以上的行为。
6.上班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在上班工作期间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书籍资料、干私活、闲谈、睡觉、玩耍、上网游戏聊天等。
7.在员工集体宿舍聚众闹事,喝酒赌博,打架漫骂,影响其它员工正常休息的。
8.违反会议、培训纪律的行为。
9.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不作为的行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职责或义务,应该履行的行为而不履行,致使公司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或给公司和他人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因工作不主动,处理不及时,正常工作不能及时完成。
2.因工作失职、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
3.对上级指示、有期限命令或下发的管理制度,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导致工作延误。
4.发现或知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隐情不报。
5.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阻止、检举,不积极配合违规违纪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作证的。
6.不按时反馈信息,没有如实填写记录和报告,或由他人代填,敷衍了事的。
7.没有履行职责,或没有按制度的规定,开展工序点控制、设备点巡检和班组建设等工作。
8.执法不明,管理不严,袒护、包庇、纵容违纪违规。
9.仪器设备保管、保养不当,遗失公司重要资料、物品,或造成资料、物品非正常的浪费、变质、损坏。
10.有章不循,有规不依,不按规定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影响工作管理秩序。
11.没有妥善保管责任区内的物资,导致发生物资失窃、变质、混杂、雨淋等损失现象。
12.对所辖部门或员工缺乏指导,疏于管理,造成的管理混乱,执行力低下现象。
13.经公司认定的其它不作为行为。
(3)违反工作秩序的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和员工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在公司工作区域内嬉戏、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酗酒、漫骂、滋事,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2.违规操作的行为。
3.不服从领导、管理部门的管理、调派,威胁、恐吓上级或同事,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纪律检查人员,打击报复他人的。
4.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施加暴力或实施其它违规违纪,违反公民基本道德的行为。
5.因失职造成管理工作安排期混乱的。
6.不参加岗位培训或应参加的会议,不遵守培训课堂、考试和会议纪律的。
7.不遵守物品放行规定,未经检查、许可,私自带出工具物品。
8.在工作时间私自会客或妨碍他人(部门)工作。
9.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的。
10.私自启动或关闭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
11.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工作秩序的行为。
(4)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不符合公民道德标准和公司干部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扰乱正常工作开展,造谣惑众者。
2.对公司领导、员工实施恐吓、暴力威胁或造谣诬陷、讽刺诽谤、恶意中伤、严重侮辱,毁人名誉的。
3.煽动或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集体上访的。
4.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拉帮结派,结党营私。
5.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6.影响公司作业、办公,损害公用设施,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7.冒用部门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
8.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9.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10.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或借其他机会投机取巧获取利益者。
1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12.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竞争。
13.道德败坏,生活作风靡乱,伤风败俗的行为。
14.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的。
15.幕后操纵他人,危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16.在工作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
17.不讲文明礼貌的行为。
18.在职期间发生刑事犯罪。
19.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
(5)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记录帐目数据混乱,致使收、发货品或资金数量出入较大的。
2.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
3.泄露公司资金、技术等秘密。
4.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
5.贪污、偷盗、挪用、克扣、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
6.在合同签订、物资验收、计量过程中,收受他人或其它单位财物而不上缴的。
7.私自外借、挪用公物。
8.在其它独立法人单位兼职的。
9.为他人窃取公司客户资料、生产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
10.违反财经审批制度或程序,违规支付和出货。
11.其它经公司认定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4条 职责
1.综合办公室在对公司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调研的基础上,识别各种违规违纪特点,分析产生原因,评估危害程度,制定《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并适时进行修订,报公司工会讨论通过后颁布;
参与执行监督,建立违规违纪处罚台帐。
2.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本条例的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重大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和公示;
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审和仲裁;
对单位首席负责人以上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裁决是否可移交司法机关事宜。
3.各部门管理干部应做好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执行,依据本条例对本单位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罚并上报备案;
建立违规违纪处罚记录台帐,对其它单位或人员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公司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揭发、阻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5条 处罚与申诉
1、处罚种类
(1)行政处罚
1.所有公司员工有:警告、待岗、记过、降职、免职、辞退等。
2.所有违规违纪辞退人员取消年终奖金和补偿金。
(2)经济处罚
视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各相关规定实行处罚。
(3)刑事处罚
公司员工触及法律的,或可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2、处罚程序
(1)公司巡查员或各单位负责人在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可根据依据本条例及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并责成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纠正。
(2)工作质量小组应根据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报告,编写处罚通报,及时下发,并建立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台帐,便于追查相关员工后续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
(3)对员工举报的违规违纪情况,工作质量小组、巡查室应及时开展详细的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工作质量小组组长审批。
(4)经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违规违纪行为,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处理通报。
(5)涉及单位基层管理人员的处理,须征求部门负责人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涉及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理,应征求公司领导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6)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凡发现执纪人员或审批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违反工作秩序或行为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加倍处罚。
3、申诉
(1)受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如有异议,可提出复议进行申诉。
(2)复议由申诉者写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复议。
(3)上级单位或主管领导接到申诉报告后,要在3天内,最长不超过7天时间,安排复核活动,提出复核意见。
(4)经复议无误的,加倍进行处罚;
确实有误的,要在复核报告中予以纠正,并进行澄清。
第6条 附则
1.本规定由巡视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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