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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大足区加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3-06-05 20: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加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工作实施方案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迅速转移,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成为主流,仅剩儿童、老人及妇女在家,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关爱留守儿童、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大足区加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工作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大足区加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加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

留守妇女关爱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迅速转移,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成为主流,仅剩儿童、老人及妇女在家,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关爱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以下简称“三留守”人员),是关注民生,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关爱留守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守老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子女外出务工,自己单独生活或与未满16周岁的孙辈共同生活的老人;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单独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居住的妇女。经初步摸底调查,全区目前有留守儿童7489人,留守老人11216人,留守妇女1602人。

“三留守”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庞大的“三留守”人员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也是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弱势群体。做好“三留守”人员的关爱工作,解决好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抓好新农村建设的关键点,也是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保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三留守”人员关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快乐成才,留守妇女有效维权、勤劳致富,留守老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以维护“三留守”人员的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留守人员数量,确保留守人员安全、健康、养老、就业、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抚养、扶养、赡养责任,在家庭发展中充分考虑儿童、老人、妇女权益,确保儿童、老人、妇女得到妥善监护和照料,享受亲情关爱,享受家庭温暖。二是坚持政府主导。把“三留守”人员关爱工作作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重要工作内容,强化部门监督责任,健全“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三留守”人员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三留守”人员的良好氛围。四是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三留守”人员当前关爱缺失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留守”人员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家庭、社会、政府各尽其责,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三留守”人员权益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社会关爱保护“三留守”人员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老人、妇女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完善“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主体责任

对留守儿童,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能生而不养。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父母要与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对留守老人,家庭成员应以经济供养为基础,生活照料为依托,精神慰藉为补充,满足老人各类需求。子女外出应尽量委托亲戚或邻居照顾留守在家的父母,不能让老人生活没有照料。家庭成员应给予留守老人尊重,利用打电话和节假日尽量多和老人交流,消除其孤独感,鼓励老人多与邻居交流,参与集体活动,丰富精神生活。对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村(居)委会、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普法教育,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对不尽孝道的行为进行规范,及时处理老人赡养纠纷,保障老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

对留守妇女,丈夫要依法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丈夫外出应多理解妻子在家种地、带孩子、赡养老人的辛苦,通过电话、网络多与妻子交流,节假日尽量多回家,不要让距离演变成情感上的障碍。

(二)落实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职责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法制宣传、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好抚养、扶养、赡养责任;建立翔实完备的“三留守”人员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用好镇街敬老院,在保障本辖区范围内五保、“三无”老人养老需求的前提下,利用富余床位收住有养老需求的留守老人。

村(居)委会职责:定期走访、全民排查,及时掌握“三留守”人员的家庭情况、生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借助网络、电话为“三留守”人员与家庭成员的沟通联系提供便利;发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作用,为留守老人提供健身娱乐场地,丰富精神生活,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康复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一起及时予以劝诫、制止。

(三)强化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牵头负责“三留守”人员关爱工作的统筹协调。按政策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等,切实保障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权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的相关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区公安局:严格执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解决无户口的“三留守”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切实保护“三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区普法办开展“三留守”人员的普法教育;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会同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依法、主动为“三留守”人员化解矛盾纠纷,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增进邻里和谐;依法打击侵害“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教委:落实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委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适龄入学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寄宿制学校要加强管理,将确因监护人外出无人监管的留守儿童寄宿在学校,通过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寄宿制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让留守儿童免受侵害。

(四)发挥关爱服务优势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三留守”人员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提供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残疾妇女、残疾老人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养老机构、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发挥好社会力量在促进“三留守”人员关爱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健全“三留守”人员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三留守”人员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单位、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父母(子女)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区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建立节日慰问帮扶制度由相关部门牵头,认真调查统计本辖区“三留守”人员家庭情况,根据其贫困原因和困难程度,统筹安排各部门资金,因人施策,分类救助。

五、强化“三留守”人员关爱措施,从源头上逐步减少“三留守”现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民政局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组成的“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关爱“三留守”人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每半年开展一次 “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健全信息报送机制。

(二)提供帮扶支持。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

(三)扶持创业就业。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大力发展镇街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优惠,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返乡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做好宣传引导。区级有关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利用政府信息网、大足日报、宣传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法规宣传,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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