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文秘网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策划方案 >

【环保方案】兴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06 13:33: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环保厅印发广东省大气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兴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兴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环保厅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粤环〔20141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36号),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确保我市优良的空气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 深入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4年底华润电力(兴宁)有限公司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完成降氮脱硝除尘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质监局。

2. 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整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推进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50%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锅炉治理任务。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小锅炉,到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小锅炉的淘汰。保留的锅炉要在2015年底前通过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中控系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局。

3.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省的要求,加快实现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我市要在2017年完成重点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前期开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园管委会。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制鞋、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的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VOCs排放重点企业的治理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按照省的工作要求,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2. 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实施第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 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底前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经告知仍不来办理机动车检测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4. 加快“黄标车”淘汰。严格按照机动车报废标准要求,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2014年底前要出台“黄标车”限行方案。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城区“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研究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助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给予一定财政奖励,提高车辆所有人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确保到2015年全市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所有“黄标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5.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要求,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提高综合减排效果。201410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从20157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 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治理。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2015年底前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2016年前完成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加强泥头车管理,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全部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 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和秸秆焚烧的监管。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和秸秆禁烧的监管,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责任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层层部署,严防生活垃圾焚烧和秸秆焚烧造成大气污染。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 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 强化污染物问题控制,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完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快制订可吸入颗粒物(PM1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管理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调整产业发展格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科学引导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

2.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局。

3. 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大力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上市公司和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4. 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建立新、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和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扩建钢铁、石化、水泥(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强化节能指标约束,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约束性条件,新扩建项目投产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5.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订“十三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计划。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

6. 压缩治理过剩产能。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全市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36%以下。积极探索建立新上项目与煤炭等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实施煤炭总量平衡和等量替代、减量替代制度;调整和优化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控制电煤消耗增长;逐步淘汰或改造燃煤锅炉,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质监局。

2. 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按梅州市政府要求,完善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5年底前天然气管网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通达各产业集聚区。到2015年底,全市基本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2017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工业窑炉、单机10 万千瓦以下自备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积极有序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 提升工业燃料品质。严格控制煤炭灰份硫份,火电厂燃料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脱硫等设施。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划定兴宁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执行禁燃区内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高污染燃料锅炉,须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其余已建成的锅炉须按相关要求实施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排放须符合《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2014年底前,完成我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国家和省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的部门予以约谈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督办室。

3. 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4. 完善执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在目前我市已建立“两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商,完善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健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和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十)健全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1. 健全防控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跨县大气污染纠纷,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在省、梅州市的指导下,针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突出问题,与其它县区加强协调联动。

2. 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国控大气监测站按要求开展监测,增加大气监测网点及移动监测能力建设。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演练,2014年底前完成我市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

3. 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组织实施兴宁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的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级各部门要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

(十一)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发挥资源价格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研究制订差别、阶梯式的资源价格政策,对已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现有火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政策。实行油品优质优价政策,鼓励炼油企业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

2.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模式。完善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加油站、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

3. 创新环保金融政策。建立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加快推进二氧化硫等排污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

(十二)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1.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2014年起,全市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2. 动员全民参与。加大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依靠主流媒体,营造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宣传氛围,形成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四位一体”的宣传体系,在新闻媒体中建立持久的环保宣传版块,凸显宣传大气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和媒体的社会责任及义务。以创建环境教育基地、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学校为平台,在全市学生、企业、家庭中大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的环境教育活动,大力举办大气环境保护科普讲座等活动,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通过12369环境保护热线电话、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推荐访问:兴宁市 方案 大气污染 【环保方案】兴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