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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方案】潼南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06 20:22:01 来源:网友投稿

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组建方案一、设立种子基金的背景及条件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重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方案】潼南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组建方案,供大家参考。

【科技方案】潼南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一、设立种子基金的背景及条件

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重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重要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规划引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的原则,潼南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取得初步成效,“星创天地.潼南农家”农业众创核心服务平台获科技部试点授牌,领先一步电子商务众创空间、潼惠电商众创空间获市科委正式授牌。为了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争取重庆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特设重庆市潼南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二、种子基金的组建

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种子基金将由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种子基金总规模为500万元,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占比40%,潼南区人民政府委托区科委出资300万元,占比60%

三、种子基金的决策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情况

潼南区种子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投决会成员人数为7名,成员均由潼南区人民政府任命,其中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重庆银行潼南支行和区未来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各1人。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主要内容

投决会委员按照《重庆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潼南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种子基金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主要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的要求。投决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四、种子基金的管理

(一)种子基金管理机构

委托重庆市潼南区未来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科委下属国有企业,挂潼南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牌子)作为种子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工作地点设立在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工业园区内,办公面积80平方米,并组建3人以上的工作团队,承担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子基金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为支持项目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按照重庆市科委《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2%-5%的比例内,由区财政审核后作为专项资金补贴日常管理工作经费。

(二)种子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委托贷款银行

种子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委托贷款银行均为重庆银行潼南支行。

(三)监督和风险控制措施

1.种子基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担保、抵押、购置房地产等;

2)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4)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潼南区科委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对日常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3.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投资、贷款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4.种子基金相关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管理机构将建立健全种子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从项目筛选、决策、管理、退出、核销等方面开展风险控制,系统性降低种子基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6.管理机构将安排专人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掌握支持对象的财务及各类经营信息。

7.管理机构将按季度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和潼南区科委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8.如发现支持对象在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资金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将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支持对象违规使用投资(贷款)资金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贷款)资金、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事项

1.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时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20%可奖励给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每年可按免息信用贷款应还款额回收效果提取工作奖励经费,标准为当年应还款额回收达到100%的,可按实际还款额的1%提取。

2.种子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扣除奖励部分,留存种子基金循环使用。

3.潼南区科委将与重庆市高技术创业中心、重庆市科技服务中心对接协商,联合开展科技小巨人培育专项行动、创新创业大赛,共同为种子基金培育孵化对象。

4.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将联合潼南区科技孵化载体,打造创业孵化联盟,汇集潼南区创新创业资源,对创客及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数据采集,形成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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