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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责是什么意思(4篇)

发布时间:2023-07-31 11:00:08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以案说责是什么意思

  

  以案说责发言材料

  案例:

  韩某是一名高三学生,出现了违背校纪行为,他在课堂上滥用手机妨碍别人学习,违反了校规校纪。校方查明后,对他作出了发言责发,要求他以后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

  作为一名高三学生,韩某应认真学习,保护好他自己也要关心到别人。并不能随意使用手机,特别是在课堂上,会影响周围同学的学习,也会给老师带来不可估量的麻烦。如果每个学生都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学校的校园教育环境才能得到改善,学习效果也会更加明显、高效。

  因此,我们要求韩某要从这次发言责发中总结经验教训,要把自己的学习摆在第一位,积极学习、积极进取,严格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做到学习有方,一丝不苟。同时也要关心到他人,尊重他人,多多发扬团结合作、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校园精神,以优秀品质赢得老师和同学的爱戴与支持。

篇二:以案说责是什么意思

  

  以案四说是什么意思

  以案四说是指“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是指结合案例对民法的基本制度加以解释和说明,以期达到使人们知法守法和学法用法的目的。

  以案四说是什么意思

  1以案四说是什么意思

  以案四说是指“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是指结合案例对民法的基本制度加以解释和说明,以期达到使人们知法守法和学法用法的目的。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2民法典和民法的联系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法典,是一个国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的综合大典,又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体例,著名的民法典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

  典》等。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而民法通则通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从1986年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单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门法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一起调整着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通则,特指我国目前民事法律关系的总则。就立法而言,民法通则还只是一部临时的基本民事法律。

  民法典,是立法成熟、周全时所有民事法律的总结晶。

篇三:以案说责是什么意思

  

  以案说纪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出境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党员,某省某厅副厅长(主管该厅A处及人事工作)。张某,党员,某厅A处处长。李某,党员,某厅后勤处副科长。

  2016年3月,张某带A处人员到某国参加专业研讨会。李某想借机出国旅游,找刘某、张某说情,经过二人签字同意,李某以A处副主任科员虚假身份填写出国审批资料,并在外事部门通过审批,使用3万元公款出国。

  研讨会结束后,张某未直接回国,擅自变更回国路线,经第三国回国。

  处理建议

  李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构成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两种违纪行为属于牵连违纪形态(以实施某一违纪行为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违纪行为的违纪形态),应从一重从重处断,以“用公款旅游、变相

  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张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其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违纪条款),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同时,对张某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的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理,追究其党纪责任。

  刘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其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李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问题,属于违犯廉洁纪律,构成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的。

  本案中,李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虚假填写出国审批信息资料,以参加研讨会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旅游,构成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李某、张某、刘某违犯工作纪律,均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张某作为主管业务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厅长、A处处长,却签字同意李某填写的虚假信息,帮助其在外事部门通过审批,刘某、张某均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二人党纪责任。

  李某为借机出国旅游,虚假填写出国审批信息资料,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张某违犯工作纪律,构成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在研讨会结束后未直接回国,擅自变更回国路线,经第三国回国,构成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认定的界限问题。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意外情况及情况变化,确实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变更路线,又来不及请示的,应当在事后及时报告说明,经查证属实的,同时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则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刘某、张某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本案中,刘某、张某以非法方式,安排与公务无关人员出国,致使李某用3万元公款出国进行旅游。刘某、张某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二人党纪责任。

  对李某、张某、刘某违纪行为定性处理如下

  李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同时,李某还构成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李某的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属于牵连违纪形态,应按从一重从重原则处断,应以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定性处理,并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3万元旅游费用。

  张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张某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张某的上述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以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追究其党纪责任。此外,张某还构成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张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理,追究其党纪责任。

  刘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同时,刘某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刘某的上述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以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定性处理,追究其党纪责任。(刘纪研)

篇四:以案说责是什么意思

  

  警示教育以案说责“警示教育以案说责”是一种警示教育的方法,将案例作为教育教训的载体,通过案例剖析分析,让人们深刻领悟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从而引起人们的思考和反省。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犯罪案件常常成为警示教育范例,通过对其案情、案发过程、判决结果等的研究,来强调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后果,使广大民众能够认识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且从他人的错误中吸取经验教训,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因此,“警示教育以案说责”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增强社会道德观念。同时,对于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和罪犯也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促使他们反省自己的行为,认真对待自己的罪行,朝着合法行为转变,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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