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云浮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推动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政政务信息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制度】云浮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
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动财政政务公开 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政政务信息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云浮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财政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办公室负责,负责财政政务信息的录入和网上传递,同时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政务信息的更新。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纪检组负责,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工作执行监督。
第三条 财政政务公开的内容为: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的财政职能、法规、制度、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8个方面的政务信息;省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办法和分配的详细情况等信息;被列为部门预算公开单位的收支信息;确定新增加财政资金公开种类的详细情况等。
第四条 局各科室的工作职责:整理、收集纳入网上公布的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法规、分配办法、分配情况,负责归口管理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的数据信息录入、初审工作;预算科负责单位部门预算的数据信息填报、初审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的上报,按照“先预审,后上报”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核。
1、初审。各科对上报的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进行初审。
2、复审。预算科和国库科对各科室报送的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进行复审。
3、终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报送的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进行审核。
第六条 局各科室根据自身职责、工作范围,在第四条所列的财政政务公开的内容中确定具体的公开内容,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并主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明确提供信息的责任,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 财政政务公开信息三级审核,实行签名把关负责制,采集初审、复核、终审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经相关责任人签字按程序传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后,若有需要更新的内容,由申请更新单位提交信息采集依据和更新内容,按审核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为确保公开的财政政务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局各科室要按规定及时向技术组提交需要公开的财政政务信息打印文本,该文本必须是通过审核程序并经采集责任人、初审责任人、复审责任人和终审责任人审定签字的文本,同时附电子文档,并与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办理传递签字手续备查。
第十条 局办公室要确定专门的信息录入人员,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职责,确保录入信息完整无误。所有信息录入前,必须查验预审各环节的手续是否完备。对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的信息内容不得录入。
第十一条 财政政务信息要按规定做到及时公开。当年已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按分配进度在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公开;新增或更新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原则上自内容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的财政与编制政务资料网上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和群众反映问题所涉及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网上答复与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室承办人员为网上答复与处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司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收集、整理,并按财政政务分类,顺时分别逐项编号登记。
第十四条 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答复与处理执行以下流程:将收集、整理后的人民群众的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进行编号登记后,分别报分管领导根据问题内容,批示到局内职能科室,提出答复和处理意见;若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职能科室应将交由部门、单位负责提出答复和处理意见。需要市财政局与部门、单位共同答复和处理的,则由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后共同提出答复和处理意见。答复和处理意见应按具体负责人、第一责任人顺序审核签名后,交由市财政局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上网公开。重要的问题需报经市领导审核签批意见后上网公开。
第十五条 答复和处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分段执行时限为:收集、整理、上报1个工作日;登记、批示、转办2个工作日;提出答复处理意见通过审核、审批5个工作日;录入、上网公开2个工作日。特殊问题需要请示、调查核实的,答复和处理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办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答复和处理的各流程资料,由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档留存。
第十七条 严明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凡在财政政务公开信息预审中,有玩忽职守、遗漏必须公开信息,粗心大意、错误采集公开信息,互相推诿、迟延上报采集信息,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以及在答复和处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超越时限,且有两次群众对答复、处理不满意反馈记录的,将视性质、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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