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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6篇

发布时间:2023-08-13 18:33: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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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加强和改进编办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全区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3.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

  4.本单位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5.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变动

  1.单位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中层干部岗位调整、推荐、任免等人事变动事项;

  2.本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3.推荐干部人选;

  4.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1/4精品党建资料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单位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的修缮与改造。

  (四)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办理某一事项或单一公务,经常性支出3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二、议事原则

  党组会议由区编办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组成,综合科派人列席会议。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会议准备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其他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列为正式议题,不搞临时动议。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专人作会议记录。

  (二)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每位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凡已确定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有关成员和相关科室要事先充分准备,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还须有两个方案供党组决策时参考。

  四、议事的决策

  2/4精品党建资料

  (一)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书记请假,请假人对会议讨论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党组会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三)党组会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四)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五、决议的执行

  (一)党组会对重要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二)党组会决定的事项,按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三)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3/4精品党建资料

  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解决。

  (四)党组会议结束后,应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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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

  

  党组织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局党组织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列》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三、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四、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六、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七、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八、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1、局支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

  2、每次民主生活会之前,要及时和局党委沟通,确定好主题。

  3、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集中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

  4、民主生活会参加对象为党员干部。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将时间、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做好准备。

  5、支委成员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剖析原因、分清是非、研究解决。要通过民主生活会弄清思想,解决问题,团结同志,促进工作。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局党支部对党员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加强指导和监督。

  2、民主评议党员要以《党章》和《准则》为标准,实行党员自评、互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相结合。

  3、在民主评议中,党支部或党小组要注意启发党员联系思想实际,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个党员都要写出自评材料,用党员的标准检查总结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通

  过党员互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定出党员的格次,然后报局党委审定。

  4、对优秀党员每年报机关党工委进行一次表彰;对不合格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5、民主评议结束时,党支部要搞好工作小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报上级党委汇总归档。

  四、党员组织生活制度

  一、“三会一课”

  1、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讨论、研究、决定本局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和自身建设等问题。

  2、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工作报告;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局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选举产生新的支委会,增补、撤消委员;讨论和决定支部的其他重大问题。

  3、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文化、业务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讨论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落实各项任务;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配合支部做

  好具体党务工作;分析群众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上党课。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教育。

  二、民主评议党员

  1、党支部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2、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三、党员党性分析评议

  1、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村党支部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搞好整改。

  2、在搞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

  3、党支部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4、局党支部支委成员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党支部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具体,使党员经常受到教育。党员要根据支部学习计划,制订个人学习计划,认真抓好自学,要结合实际学习理论,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

  一、学习教育内容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

  二、学习教育方法途径

  1、学习培训。

  集体学习: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5小时,全年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12次。

  党员自主学习: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

  支部对每次组织党员学习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党员学习时要做好笔记。

  2、实践锻炼。

  组织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

  搭建平台: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等多种方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

  岗位锻炼:年轻党员在特殊岗位锻炼。

  3、组织生活。

  “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等。

  4、思想政治工作。

  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宣传优秀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学习教育措施

  1、局党委及上级党员教育队伍深入基层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2、组织党员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六、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1、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2、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党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所在党组织设立的联系和服务群众岗位,履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便民、利民活动,积极参加爱心捐赠活动。

  4、做好群众工作。党员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走访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七、党员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主体

  局党支部和有承诺能力的党员。

  (二)承诺内容

  局党支部以创建

  “五型机关”为目标开展承诺。

  三、承诺制定

  按照“一定、二审、三公开”的规程确定承诺内容。

  “一定”即拟定承诺内容。

  “二审”即公开审查、组织(大会)审查。承诺拟定后,在本局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审查。局党支部的承诺由局党委审查,党员个人承诺交局党支部审查,经党员大会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确定承诺。

  “三公开”即大会公开、书面公开、公示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四、考核评议

  实行定期督查、指导和考评,原则上一季一公示,半年一点评,年终一考核,年度考评按照自评、互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程序进行,考核评议分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考评结果应予公开,对考评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八、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情况,搞好规划。原则上每年发展1-2名新党员,培养1-2名入党积极分子,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路线和基础知识的教育,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培养帮助,负责组织必要的政审。

  4、对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才能列入发展对象,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积极分子和即将转正的预备党员要进行公示,以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5、党支部讨论吸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按党章规定程序进行,经过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报局委组织部审核和局党委审批,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备。

  九、党费收缴制度

  1、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或向支部直接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

  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预交或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2、局党支部确定一名党费收缴人员,一般为支委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

  3、按照年初核定标准按月收取党费,并及时向局党委组织干事缴纳。

  4、经常向党员宣传交纳党费的意义,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5、鼓励党员通过交纳特殊党费和关爱基金的形式表达爱心,捐款支援灾区建设和帮助困难群众。

  6、新党员的党费应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

  7、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应报局党委及县委组织部批准,一律按自动脱党处理。

  十、“党组”会议制度

  1、局党支部是全局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局党支部书记对局里的支部工作负总责。支委会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责和开展工作。

  2、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

  3、党组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局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4、参会人员一般不能请假。由2名以上班子成员不能到会时,党组会议应当更改时间或取消。

  十一、党建工作责任制

  1、局党支部要围绕“四好”

  目标(即建设一个好班子、抓好一支好队伍、形成一套好机制、培养一种好作风)开展党建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支部的党建工作规划。

  2、支部抓党建,重点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新党员的发展、制度建设、中心工作的完成等。

  3、支部对党建的各项工作,每季度都要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自查情况向局党委做出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要找出原因,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4、努力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党建工作任务,接受上级党组织对支部党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十二、党建工作报告制度

  1、党支部年初向局党委报送党建工作计划。做到全年党建工作思路清晰、措施有力、目标明确,标准高、可操作性强。

  2、每季度向党委报告一次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年终写出全年工作总结,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随时书面或口头报告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为履行职责情况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是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情况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方法措施、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4、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全面反映情况,既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也反映不足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办法和措施。

篇三:党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纪律要求,加强我委集体领导,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做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党组成员既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又要根据会议的决定和分工,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对集体决策事项共担责任。

  二、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市发改委工作中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3.讨论研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以及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

  4.研究市发改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委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任免和人事管理等事项;

  6.研究委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主持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代为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办公室收集汇总,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四)参加人员

  党组会议由委党组书记和党组各成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通知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按照确定的会议议题,办公室督促议题承办科室充分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凡需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办公室应在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参会人员,便于充分酝酿、沟通和准备。

  (二)会议决策

  1.严格议题。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事先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会议决定事项,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各成员要紧扣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民主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4.会议记录。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做好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做如实记录。

  四、会议落实

  1.纪要编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党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党组书记签发

  2.事项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相关科室抓好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

  时,应及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3.督查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机关纪委会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党组的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党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党组是全院的领导核心,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结合本院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策,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组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的事项;

  (二)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项;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的事项;

  (四)涉及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涉及本院机构设置与机构改革的事项;

  (六)涉及人事任免、晋升、调配、辞退、处分等事项;

  (七)涉及评选、推荐、申报、奖励、表彰院级以上先进(优秀)、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事项;

  (八)涉及编报、审议本院财务预算、重大财务支出的事项;

  (九)党组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讨论的,应当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做出处理决定,紧急情况消失后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党组会应当定期召开,但情况紧急的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与讨论事项有关,党组决定应该列席的人员。

  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该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召开会议,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党组书记或者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参加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当对讨论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党组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决议、决定公开前,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记录属于机密文件,应当妥善保存,未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不准查看。

  第四章党组秘书

  第十五条党组设党组秘书一名。人选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参加党组会议;

  (二)负责党组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三)按照党组要求起草相关文件;

  (四)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或者决定,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

  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有与决议或者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条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将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或决议的情况向党组汇报。如发现党组决议或者决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党组对确有错误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党组成员及参加党组会议的列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书记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散布与党组会议决定相反言论的;

  (二)对党组会议的决定,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影响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党组会议秘密的;

  (四)党组认为应当追究违纪责任的其他情形。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

  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事项的前置程序,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五)回避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企业党的建设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公司党建工作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制定公司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六)提名、推荐和审议公司管理的干部以及出资人代表人选,确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七)研究制定公司党员、干部及其他人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研究决定公司及上级单位各项先进和荣誉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事项。

  (九)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董事会、经理层提请的有关公司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公司重大稳定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三)研究决定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党委会应专题研究,并把党委会研究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按照市委要求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好党内组织生活会。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事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

  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条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二)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三)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党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行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章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

  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担任董事、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不能以党委成员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党委会内容如需要整理成会议记要的,应当由

  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纪要一般只发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范围,应当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四:党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篇:《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党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规定为依据,特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3、坚持解放思想、实际求事、与时俱进,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精神,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位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管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会上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正确的集中。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

  5、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决策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工作实际。

  二、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机关及资源管理中心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退休、奖惩、聘用,及干部的推荐工作。

  4、研究确定党组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5、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6、研究有关全局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8、其它需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组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组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组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成员沟通。

  6、党组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4、会议决议要按分工和要求抓好落实。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机关及资源管理中心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退休、奖惩、聘用,及干部的推荐工作。

  4、研究确定党组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5、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6、研究有关全局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8、其它需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组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组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组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成员沟通。

  6、党组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第二篇:《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决策部署,保证州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组成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由州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报请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州政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研究决定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调配事项;

  (七)研究按有关规定应由州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时间安排

  第五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议题确定后以一定方式报州委审定。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

  第六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牵头组织。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七条

  州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现决策民主化。

  第八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后,形成决议。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部门、单位和县(市)政府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分管议题涉及工作的副职代为列席。

  第十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二条

  凡以州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州委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州政府秘书处负责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州政府秘书处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3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4第三篇:《党组会议制度》

  党组会议制度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和改进党组集体领导,进一步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议组成: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党组成员参加,视情况由党组书记决定其他列席人员。

  二、党组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依法治税,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确

  保党组各项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全面贯彻落实。

  (四)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科学决策。

  三、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决定指示,结合实际讨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关系全县地税事业发展和本局全面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机关党的工作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纪检、监察方面的重大问题,党组自身建设及局领导班子建设问题;

  (四)讨论局机关及二级单位干部的选拔、表彰、推荐和违纪问题的处理等干部任免奖惩事项;

  (五)年度财务预算的安排,重大资金项目的安排确定等重大问题;

  讨论研究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四、党组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报分管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

  (二)会前准备。汇报单位要深入调研,准确掌握相关情况和决策依据,如涉及多个科室应事先协调一致,形成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会前2个工作日,汇报单位应将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的材料送办公室汇总。

  (三)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送党组成员,以便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特殊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四)召开会议。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党组书记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与会人员采取全员表态制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对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必要时向上级请示。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六)形成会议纪要。将会议议定事项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局党组书记签发。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

  五、其他规定

  (一)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退办公室统一保管。

  (二)加强监督。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篇:《局党组议事决策制度》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

  办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会议是某某决策性会议,研究、审批、决定重要事项。

  一、参加人员

  为党组全体成员;与议题有关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和调研员按通知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二、议事内容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

  (1)研究全州外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

  (2)研究制定全州外侨事业发展规划;

  (3)研究下发全州外侨工作的重要文件;

  (4)研究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讨论审定向省外办、侨办、州政府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5)研究决定召开全州性外侨工作会议;

  (6)研究本办管理的中层干部配备意见和任免事项;

  (7)研究本办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决定外侨办内干部、职工的调配奖惩等事项;

  (8)研究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的培养选拔老干部工作。

  (9)听取本办财务工作,研究确定本办重大的经费支出;

  (10)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1、党组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如有特殊情况由党组书记临时决定召开。

  2、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办领导和有关科、室提出。各科需要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主题,各科室要按议题做好材料准备,所提供的材料,事实要清楚,内容要准确,数据要确实,汇报材料要书面打印。汇报情况要在提出建议和提供有关政策依据及相关资料会议审议。凡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科室应将议题内容提前先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交秘书科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将议程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保证会议的召开。

  四、议事原则

  1、党组会议应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和看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文件为准,会议决定一旦做出,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

  无权改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列席人员也可提出个人建议意见;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外传;会议精神及议定事项应及时传达因故未到会的人员。

  2、会议形成决议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分管成员抓落实。承办科室要按照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理,不得拖延。执行过程中,分管成员要及时向书记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或遇执行原决议有问题时,由分管成员向书记报告,说明情况后交下次会议重新审定。

  3、党组会议由秘书科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如需要可整理《党组会议纪要》。原始记录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4、坚持回避制度。凡会议讨论的事项与参会者个人或直接亲属有关系的均应实行回避制度。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

  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会议

  1.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2.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科主任负责组织。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

  二、主要任务

  1.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外侨工作开展情况。

  2.研究处理某某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听取有关科、室专题汇报,研究有关需要主任、副主任协调的有关重要问题。

  4.研究主任、副主任、秘书科长提请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参会人员

  1.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

  2.秘书科长、与议题有关的科、室、中心。

  四、会务工作

  主任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秘书科负责。

  1.议题:由秘书科根据主任、副领导、批示意见登记,拟出议题,报主任或分管领导确定。

  2.会议通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打印通知参会人员,并督促议题承办科、室、中心、在会前1天交齐议题

  材料。

  3.会议记录:秘书科派人员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由秘书科负责保管。

  五、办理落实

  1.草拟会议纪要。由记录人员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拟写好会议纪要,送秘书科长审核后,报主任下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主任办公会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按政务督办工作规范程序办理。

  六、会议纪律

  1.参加主任办公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2.议题简明扼要。

  每次主任办公会议的资料,由秘书科整理归档。

  第五篇:《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棚廉办党组是党的领导决策班子,其基本职责是根据《党章》规定,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市委的决定和指示,对棚廉办的的工作实行全面的政治领导。党组会议室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

  一.议事范围

  1.研究讨论市委有关决议,指示和工作部署并提出贯彻落实和实施方案。

  2.听取关于贯彻党的工运路线的情况的工作报告,研究决议有关工运发展和工作的重要事项。

  3.听取机关党委关于机关党的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研究决定机关建设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机关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奖惩等事项。

  二.会议的准备与召开

  1.会议通常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党组书记指定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

  2每位党组成员可随时提出议题并建议召开会议。

  3.凡是研究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时,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研究前,党组书记应先与党组成员沟通,并经过组织部考核,再上会讨论。

  4.会务准备可由党组秘书(组织部门人员)负责。

  5.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应回避的人员。

  三.会议决议的形成和落实

  1.会议必须充分讨论,畅所欲言。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事项,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如两种意见的人数相等,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立即做出决定或下次会议在议。

  2.会议议定事项,必须严肃,坚决执行。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可以保留意见,一旦形成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会议的决定或在行动上有反对的表示。

  3.会议在作出决议的同时,可确定贯彻执行人,会后由召集人督办。

  4.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党组秘书当场核准会议记录,以备事后查阅。

  第一篇:《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制定本规定。

  二、考勤项目

  出勤,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加班,值班,出差,外派学习,培训等。

  三、出勤

  按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为出勤。

  四、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包括:上班、开会、学习、训练、培训等。

  2、自然年内,迟到或早退一小时内,累计五次计旷工一天,依次类推。

  3、自然年内,迟到或早退一小时至二小时,累计三次计旷工一天,依次类推。

  4、迟到或早退二小时以上,每次计旷工一天。

  四、旷工

  1、虽按时到岗上班,但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擅离岗位,按旷工论处,每次计旷工一天。

  2、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按缺勤天数计旷工天数。

  3、超假一天,计旷工一天。

  4、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

  5、连续旷工三天,或合同期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三天者,予以辞退。

  五、事假

  1、员工因私事可请事假。若事假期将满,不能如期返岗,应至少提前一天以电信方式续假,返岗后补办事假手续,否则超假按旷工论处。

  2、一个自然月内请事假累计达到七天,或者一个自然年内请事假累计达到十五天者,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3、一个自然年内请事假累计达到五天者,取消年终评优、职级晋升、工资上调资格。

  4、一个自然年内请事假累计五天(含)以内的,一天扣发一天工资;第六天起,一天扣发二天工资。

  六、病假

  1、请病假需持县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重大疾病或手术住院治疗的,另行处理。

  分之六十计发工资;累计七天至十四天的,每天按日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计发工资;累计十五天至二十九天的,不发工资;累计三十天者,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3、一个自然年内请病假累计达到十五天者,取消年终评优、职级晋升、工资上调资格。

  七、婚假

  1、员工享有三天婚假。

  2、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的员工享有十天晚婚假(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三天婚假在内)。

  3、婚假为一次性假期。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八、产假

  1、产假三个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件的,持准生证办理产假手续。难产及剖腹产凭病历适当延长产假。哺乳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男员工配偶生产享受产期陪护假五天。

  3、产假及陪护假期间,工资照发。

  九、工伤假

  工伤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不幸去世,员工享有三天丧假。

  2、丧假为一次性假期。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单》有综合部人力资源开具。需补休员工按请假程序办理补休手续。

  2、补休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3、应工作需要,补休累计到自然年年底未能休完的,不再累积到下一个年度,于次年一月份将补休折算出勤日补发工资。

  十二、加班

  1、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加班,应由该部门事先提出加班申请(包括:加班事由、加班时间、加班小时、加班人数),报综合部,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加班。

  2、原则上,加班可安排补休。计发加班工资的,由部门每月随考勤上报综合部人力资源。综合部人力资源汇总后报公司审批。

  4、加班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一小时为一个工作小时,以八小时为一个计算单位。每满八小时的计补休一天,或计发一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参照节假日值班费标准执行。

  十三、值班指:夜间值班,公休日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值班人员。

  夜间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按公司有关规定计发夜间值班费。

  公休日值班计补休一天。遇法定节假日连休值班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计发节假日值班费。

  法定节假日值班(含与公休日连休)由公司统一安排,按公司有关规定计发节假日值班费。值班人员领取节假日值班费,不计补休。

  十四、出差员工出差须填写《出差单》并按批准权限报批。

  签批的《出差单》由出差本人交考勤员备案。

  十五、外派学习(培训)

  员工被公司安排外出学习或培训,办理相关手续后,考勤员备案。

  十六、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按准假权限报批。

  2、员工向部门经理、车间主任请假;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向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3、请假批准后,员工本人将《请假单》交考勤员备案。

  十七、准假权限

  1、一般员工请事假,部门经理准假权限为一天(含);公司分管领导准假权限为三天(含);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正常补休由部门经理批准。

  2、部门经理、车间主任请假二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含)以上由总经理批准。正常补休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副总经理及公司高管级人员请假(含:补休)由总经理批准。

  十八、考勤管理

  1、考勤由综合部人力资源归口管理。

  2、考勤表由综合部人力资源统一印制下发。

  3、各部门、车间考勤员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真实记

  第二篇:《小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

  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50至12:00,下午为1:10至5:30。每周六、周日休息,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3、所有人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不办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4、迟到一小时之内,8:55—9:00到公司的算迟到,以1元/分钟处罚(主管翻倍),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者,按迟到论处;30分钟至1小时到班者按旷工1小时论处;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旷工1小时论,超过15分钟提前下班者按旷工半日论。

  5、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6、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二、事假管理方法

  1、事假应在前一日下午5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过5天。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时为旷工。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两日内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事后申请一月不得超过3次,超3次者则视为旷工。

  4、员工无故旷工者,除扣除未出勤时的工资外,并每次扣其该月份薪金总额1%,充为福利金。

  5、凡请事假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扣。

  三、病假管理方法

  1、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申请送交人事科登记。

  2、请病假一天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边续请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提供当日就医的证明(必须为公立医院,私立医院无效)。

  3、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医师诊断必须续疗养者,可酌给特别病假,但以3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1年为限。

  4、当月请病假1天者,本薪照给,4天以内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天至8天者扣一天的工资。(须有公立医院的医生证明,并经行政部门审核)

  5、不按上列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

  四、员工请假核准权限

  1、1-3天由直属核准。

  2、4-6天由经理核准。

  3、7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五、工作中外出管理方法

  1、上班中因事外出者,需填写出门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准,转交前台,由前

  台负责出入时间的填入,并于次日早晨交公司人事部备查。

  2、因病或紧急事故需外出者,外出时应先请准给假,并填具请假卡,由主管核准,转交前台,由前台负责出入时间的填入,并于次日早晨交公司人事部备查。

  3、其他零星事务,不予准假,擅自出公司者,依公司规定议处。

  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1。经总经理核准免于打卡者。

  2。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自8:50至12:00。

  下午:自13:10至17:30。

  第三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上的需

  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第四条

  上班迟到5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上班迟到超过5分钟以后打卡者,为

  第二类迟到;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3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凡一个月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同旷职半天。

  第五条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2次打卡的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否则视同第二

  类迟到。

  第六条

  员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一次扣除5元。

  第八条

  员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早退,上项签注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9时前亲自呈主管签注为限。

  第三篇:《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对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3、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各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必须把考勤管理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加以重视。

  4、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员工要严于律己、互相监督,确保将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严格管理和要求,以保证本制度的顺利实施。

  本公司的作息时间如下

  1、春夏季时间安排: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2、实行轮休制度(如申请倒休要提前三天说明。并填写一份《倒休申请单》。)

  3、业务人员早晨须到公司报道考勤,按值日轮班表打扫完公司卫生后,如需外出跑业务须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填写一份外出申请单,批准后即可外出跑业务,若下午下班之前不能回公司报道则需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负责人批准后即可无需回公司,办完事情后即可下班;非业务人员按时上下班。

  缺勤制度:

  8:30以后到达视为迟到;18:00以前离开视为早退;未经公司主

  管领导批准而缺勤,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视为旷工。

  惩处:

  1、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

  2、迟到或早退60----120分钟且无特殊原因按照事假半天扣除当日半天工资,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业绩或有效工资等方式处理。

  3、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者,经主管领导批示后酌情处理。

  4、无故旷工扣除当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章

  各类假期规定

  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主管领导批准,报行政部备案。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篇五:党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

  

  制度指的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共重庆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议事和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党委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为每月工作日的第一周周三下午,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

  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第四条

  党委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党委委员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六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制发,负责会议准备以及会议议决事项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

  党委委员会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党的建设、机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关党内工作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加强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委支部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五)研究审议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六)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审议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问题;

  (八)研究决定机关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大问题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审议,涉及机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机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就有关议题向全体委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党委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

  会议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和与会者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奖惩等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该与会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讨论问题及形成决议的记录、整理、归档,会议主持人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凡经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原决定、决议确因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抓好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此规则自党委委员会公布之日执行。该规则和程序的解释权归机关党委。

  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

  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

  (一)遵循原则

  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

  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议事决策程序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会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

  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审议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三)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

  (四)会议纪要

  党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

  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建档保存。

  四、落实和督办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科室、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党委会会议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党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律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须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篇六:党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

  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

  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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