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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文)

发布时间:2023-06-03 19:00:06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制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文)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接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聘任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家。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规则、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全区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科室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具体参与和办理所受聘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事务:

(一)对行政管理、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前的分析论证、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具体书面建议;

(二)对起草或拟发布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三)协助审查相关的行政合同、民商事合同、经济项目和法律文书;

(四)参与招商引资的调研和谈判;

(五)参与处理尚未形成仲裁、行政复议及诉讼的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信访案件等其他纠纷;

(六)代理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及宣传教育;

(八)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九)办理受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可以连续聘任。

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四)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和人民政府工作规程,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第八条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获取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人民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法律顾问对所受聘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在自身所受聘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活动中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进行法律服务工作;

(五)从事其他损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利益或者社会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聘任单位、部门法制科室决定。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区政府法制办指派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承办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法律顾问承办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的费用采取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可申请辞职,经报批、公告等程序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程序解除聘任合同,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发布或散布攻击、抹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不法言论的;

(二)损害法律顾问社会声誉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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