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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心得体会3篇

发布时间:2023-08-30 19:11: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心得体会3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3年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心得体会3篇

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心得体会3篇

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心得体会篇1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七条 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四)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

(五)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

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八条 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统计督察组根据其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当先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三)报告情况。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年度统计督察情况。

第十五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

(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心得体会篇2

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教育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教育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责任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
推动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主持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
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健全教育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

  主要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组织推动宣传和贯彻实施统计有关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并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有关制度;
组织修订教育统计调查制度,推动依法科学规范开展统计调查;
建立健全落实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组织协调教育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研究落实本领域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组织本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相关机构、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健全本领域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开展本领域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履行教育统计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汇总和发布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对其负责采集、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技术支持、数据处理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是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有关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的科学性、准确性、完备性;
严格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数据处理,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处理不受干扰;
对违规干预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处理的,进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
未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授权,不得提供、发布统计数据。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心得体会篇3

弄虚作假心得体会

篇一:业务经营弄虚作假专项治理心得体会

业务经营弄虚作假专项治理心得体会

为了端正经营思想和行为,确保资产真实、业务合规,严厉打击、彻底纠正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保护干部员工和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乐兴分社社组织召开了关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通过学习,我感触很深。为了巩固安县信用联社良好的发展势头,我们必须要确保整个经营过程合规合法,在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夯实基础,奖惩逗硬,使我县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下面是我学习相关文件后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防范弄虚作假是农村信用社发展保驾护航的根本

加强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既是上级部门的要求,也是我们信用社发展的需求。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弄虚作假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经营的意识。

二、加强合规文化,是防范弄虚作假的途径

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对规范操作行为,遏制弄虚作假具有积极的深远的意义。当下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各种新事物不断涌现,新业务、新知识更是层出不穷。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信合业务提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对政治理论、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等方方面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明辩事非和防范弄虚作假的能力,做到在大

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头脑清醒。只有加强合化教育,才能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推进我社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发展。

三、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是防范弄虚作假的前提 加强个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加强思想教育,这是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己的风险防范教育,使自己认识到社会的复杂性和银行经营风险的普遍性,认识到银行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必须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每天从自己的岗位做起,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违章行为,要根除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视制度如生命,纠违章如排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规范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弄虚作假的发生。

四、加强内控管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彻底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银行在百姓心中是可以信赖的。因此,我们更应该加强内控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检自查、上级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在工作中的偏差。并通过合规文化教育,认真开展弄虚作假治理活动,让依法决策、合规经营与管理,按章办事、合规操作在我社上下蔚然成风。切实整治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顽症,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为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总之,弄虚作假行为必定是我们农村信用社未来发展的绊脚石,一方面要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惩;
另一方面更要以各项规章制度来

规范和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带来的危害。因此,整治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增强合规意识是我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必然。

乐兴分社:龙建国二0一二年 十一月一日

篇二:学习关于开展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

关于开展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真实反映经营成果,有效防控案件风险,确保全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我社员工认真学习苍信联发〔2012〕154号《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开展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学习、整治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业务经营操作、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一、学习情况及内容。认真学习了川信联发〔2012〕2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省联社关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业务经营禁止性规定,如:(川信联发〔2009〕178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实施办法》、(川信联发〔2010〕31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川信联发〔2011〕64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信联办发〔2011〕307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川信联发〔2011〕139号)《关于严防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的通知》、(川信联发〔2011〕3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规章制度、及多宗案情通报。使我深刻领会弄虚作假经营行为,其性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危害之巨大。

二、整治内容及情况。

(一)存款业务方面

1.存款规模。我社无虚假放贷转增存款、空库空存虚增存款、空取虚降存款,以及有无采取调账调表等方式虚增虚降存款规模。

2.存款对账。我社无虚假对账,代签、冒签对账单。

3.存款账户管理。我社无编造、伪造虚假资料开立账户或银行卡;
无盗取、私下、挪用客户存款,无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情况。

4.存款业务中无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贷款业务方面

1.贷款规模。我社无虚假放贷、空库收贷,以及采取调账调表等方式虚增虚降贷款规模。

2.贷款发放。无搞虚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提供虚假调查、审查资料及报告
无虚构、编造借款资料和虚构抵质押物,以及人为虚增抵质押物价值,或伪造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等;
无违反业务经营“20个不准”等其他禁止性规定发放贷款。

3.贷款管理。无编造、伪造贷后管理资料,虚假反映贷款管理情况;
无提供虚假贷款支付资料;
无虚假对账,代签、冒签对账单。

4.不良贷款。2007年期间有违规办理贷款重组、借新还旧行为,导致现在部分大额贷款形成不良、损失可能性较大,化解不良贷款难度较大。无违规逆向调整贷款形态、调账调表掩盖不良贷款。

5.呆账核销。无编造、伪造虚假资料核销呆账贷款,无核销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及亲属贷款、员工担保贷款和员工责任贷款等,无对假贷款、借名贷款进行核销;
无收回已核销、置换贷款

不入账。

6.贷款业务中无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整治效果及意义。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我充分认识到弄虚作假经营的危害,同时提升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及思想道德。准确把握专项整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质意义,筑牢了我的道德思想防线,增强了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端正了经营思想行为,真正将制度规定转化为了自觉行为习惯,更加清楚地知道了自己所从事的业务及工作岗位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更加严格约束自身行为,遵守从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操守。近几年来,在联社的教育引导下,在各级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员工自身学习提升下,我社没有出现弄虚作假的经营行为。但前些年度发放的冒名、顶名贷款、违规借新还旧贷款现已全部形成不良,且化解难度特别大,已阻碍我社的繁荣发展,严重毁坏我社的整体形象。一言足以兴邦,一诺岂止千金,杜绝虚假经营行为迫在眉急,务必坚持诚信经营。

篇三:要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不要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心得体会

学习七要七不要的第一条:要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不要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的心得体会。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童叟无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是自古以来的经商之道。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经济,而它们的共同前提就是诚实守信。“重合同,守信用”是商家的“通行证”,良好的信誉口碑是企业的生命。否则就会市场混乱,危机四伏,举步维艰,寸步难行。因此,说“诚信是金”,“诚信胜金”,“一诺千金”,并不为过。

“诚实是做人之本,守信是立事之根。诚实守信,对自己,是一种心灵的开放,是对自己人格的尊重;
对他人,是一种交往的道德,是一种气魄和自信;
对企业发展,则是一种精神,是无形资产,更是管理价值的有效提升。

下面我来说个反面案例,这是发生在我朋友身上的失信于人的案例。

我有个朋友,他花钱总是没有的,通常每月是发工资后一到两个星期就花得差不多的人,每月的后两个星期连吃饭都成问题,没钱的时候,他只能经常向别人借钱,借钱时并承诺了别人还钱的时间。开始一段时间他还能信守承诺,按时还钱给别人。朋友们也都乐意借钱给他。但他没能一直坚持下去,后来他开始慢慢地失信于人,经常不按时还钱给别人。甚至有些人的钱,他都不打算还了。他这种严重失信于人的行为,让朋友们不敢再相信他,从此再也没有人愿意借钱给他,甚至连他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再也没人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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