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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合作社章程7篇

发布时间:2023-07-23 12:4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村集体合作社章程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共

  16共

  16共

  162、占比:%。

  3、界定条件:

  可享受的对象:(1)属本村村民及子女的。

  (2)本村村民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战士的。

  (3)本村村民及子女在校读书的大学生和本村大学生毕业、未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户口迁回原籍大学生的。

  (4)原本村村民及子女,已办农转非的,在基准日前迁回本村并一次性补缴应纳义务工等村民负担费2000元的。

  (5)已在本村落户并办理有关合法手续的纯女户可享受一名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

  (6)户籍在本村的原本村村民被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招工而失业的。

  (7)本村村民在劳教和服有期徒刑的。

  (8)已办理结婚手续或公认举办过迎娶仪式但暂未迁入户口的。

  (9)丧偶再娶,需提供再婚手续的。

  (10)属城镇户口的,需在基准日内办理迁户手续的。

  不予享受对象:(1)基准日之前婚嫁迁入人员已享受原迁出村“三变”政策的。

  (2)基准日之前已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过婚嫁仪式的出嫁

  共

  16人员。

  (3)经劳动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大集体企业有正式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已享受国家退休待遇的人员。

  (4)在部队提干(三级士官以上)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5)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

  4、股份数:按基准日核定人口总数

  人设

  股。其中

  村

  人

  股,村

  人

  股。

  5、周期: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土地股:

  1、享受对象:按清产核资登记一类、二类和三类土地入股的农户。

  2、占比:40%。

  3、入股核算:

  村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土地川、坝地共

  亩;二类土地塬、条、台地共

  亩;三类土地山坡地(包括退耕还林)共

  亩;四类土地“四荒”地共

  亩。其中一类土地每亩折价300元(以五年玉米平均价*五年平均亩产-投资成本);二类土地每亩折价200元(以五年豆类平均价*五年平均亩产-投资成本);三类土地每亩折价100元(以退耕还林兑现标准-种苗费);四类土地只确权不参与本次产权制度改革。以上四种类型土地共折价

  元。

  4、股份数:本村共设土地股

  股。每股2300元。

  共

  165、土地流转: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农户的一类、二类、三类土地集中租赁,然后统一流转给公司经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流转土地时,对农户租赁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准,对公司流转以农经站测量数据为准,差价归村集体所有。

  资产股:

  1、占比:12%。

  2、折股量化范围:属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公益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

  3、入股核算:按照“集体所有、有偿使用”的原则,在资产折股量化范围内,本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牛棚235万元、鸡棚35万元、蔬菜大棚330万元,共计600万元。由于本村资源性资产按一次性租赁付款已到农户,将不再折股量化,只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附集体经营性资产评估估价表)

  4、股份数:经核算本村共设资产股2608股

  资金股:

  1、享受对象:在规定基准日内确定为本村村民可出资参与入股的。

  2、占比:23%。

  3、数量:资金股参照人口股上限共设

  股。

  4、上限:资金股入股份额不得超过本户人口股数量。

  上述股份合作社将建立股份清册,详细列出股东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登记量化的股份数和股份额等,并将其变

  共

  16更情况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集体经济合作社颁发。

  共

  16案;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块议;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共

  16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共

  16共

  16才的管理、任用工作;注重抓好合作社财务管理活动,合理制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各种方案。

  5、抓好合作社产业或产品规模的管理。时刻关注各种危机的影响,严格控制风险。逐步实现产业创新、产品升级、严把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6、抓好合作社成员的和谐管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维护合作社经营秩序,使合作社平稳运作,健康发展。

  共

  16共

  16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共

  16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理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1、提取公积金10%;

  2、提取公益金10%;3、股东红利分配80%。

  共

  16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共

  16务。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末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共

  16

篇二:村集体合作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黎集_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桃花_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县_黎集_(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桃花_村(社区),邮政编码_465231_。

  第三条

  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区)区域为范围,是一个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人)的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

  资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__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

  桃花

  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规定,经确认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为__年_月_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权、减人不减股权”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_

  股(非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_股)计算,本次量化股份总计为_6923_股,每股_13_元。其中:成员股为_4721股,每股13元;集体股_2202股,28627元。

  第十二条

  未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由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股权可以退出和转让,股权满三年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的退出和转让程序,必须符合《固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

  股权可以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社每个农户家庭通过量化或者转让、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股权不得

  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社成员。

  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本社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代表组成:

  (一)本社设成员代表__名。

  (二)具体名额按成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体所取得的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及举债;

  (六)债权债务核销;

  (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

  (五)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成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设成员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和副理事长__名(一般为1至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监事会主任和部分成员(一般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一)监事会设成员__名(一般为3至5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设主任1名,在监事会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但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五)监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7、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二十条执行。届中个别成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成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章、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理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理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监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成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由合作社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1)资产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资产清查由监事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股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成员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2)资产台帐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3)资源管理制度。一是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是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三十一条

  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将集体股收益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处置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至少设财会人员2名(财务主管和出纳各1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接受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与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_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__年_月_日审议通过,自__年_月_日起生效,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_桃花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代表签字:

  同意代表人数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篇三:村集体合作社章程

  

  【XX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xx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务和国家无常拨款、补贴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2、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截止本社成员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召开,所作出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7天;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決。

  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定期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行使财务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发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每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下年1月中旬前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等情况。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全部成员盖章或签字。

篇四:村集体合作社章程

  

  商水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的,以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享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七条

  县农业局负责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发放登记证书。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实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改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损害其资产所有权、不得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得干涉其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设置和规模,在县农业局和各乡镇(办)的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组成该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条

  以行政村为基础设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根据组织章程独立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设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村(组)到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然后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宣布成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由村两委按民主程序提名,书面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批复后,张榜公布。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申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

  (三)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并由乡镇(办)财政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改变名称、合共、分立、撤销,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必须保护其资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五条

  凡户籍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法

  律、法规和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社员的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手续后,亦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社内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照章程参加社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对本社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三)有权按社章规定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服务、收益分配及集体福利;

  (四)有权发展家庭经济,自愿参加或发起成立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农大会以及本社管理机构的决议和决定;

  (2)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人数由村集体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罢免本社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三)听取、审查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发包项目和方式、新上生产经营项目、新建企业、对外投资、决定入股其它经济组织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

  (六)审查、批准本社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罢免有关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主管会计(总会计)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报乡镇(办事处)备案、管理委员会成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的业务培训。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可以与依法选举产生的农村其他基层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各业经营方案;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组织生产经营、入股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项目;

  (五)签订经济合同和贷款合同;

  (六)安排、结算社员义务工和积累工;

  (七)负责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所属企业单位管理等日常社务工作;

  (八)组织收益分配;

  (九)处理其他日常社务.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勤俭办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局责令纠正,并可给子警告,收回登记证: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产生、罢免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部、中农办《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农经函〔2017〕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5号)的精神要求及《汝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以下简称“股改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集体资产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村级

  集体经济发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新机制。

  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股改工作(试点村为时屯村),2018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完成全镇剩余45个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改工作。将村一级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除外)以股份的形式进行量化,真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由过去的“人人表面拥有、实际一份没有”变为“集体真正所有、农户按股占有”,将村一级其他集体资产纳入新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市场化”。具体任务如下:

  (一)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二)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

  (三)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试行合作社和村委会事务相分离;

  (四)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水面等资源,采取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项目投入等,采取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二、工作原则

  (一)把握正确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

  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严格遵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程序,做到需要公示的必须公示,需要召开会议的必须召开会议,不能为了省事减化程序。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做到规范操作,合法合规。

  (五)强化责任分级负责。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市指导、镇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镇政府在市局统筹安排部署下,具体组织实施,镇农业、财政等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

  三、工作步骤

  2018年2月底前,时屯村试点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资产纳入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3月底前时屯村完成合作

  社组建,围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底前全镇各村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资产纳入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10月底前全镇各村完成合作社组建,围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11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纵深推进,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四、实施阶段及内容

  (一)准备阶段(2017年12月)

  1.成立组织。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科级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站所及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小屯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主抓农业的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农业服务中心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村要成立工作组,村“两委”主要班子成员任组长,成员由村“两委”其他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老党员、老村干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组成(原则上每个村民组都要有代表参加),负责具体工作。

  2.宣传发动。镇邀请市农业局专家召开镇村干部会议,进行专题培训;各行政村要结合自身实际,集中组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学习相关文件,要吃透文件精神,全面了解改革目的和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改革方向。镇、村要采用广播、微信、悬挂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让群众充分理解股改工作是关乎其切身利益、关系长远的重大举措,动员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

  3.制定方案。各行政村要依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股改工作实施方案,对成员界定、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合作社设立

  等具体环节进行再细化、再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人员,重要事项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二)试点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

  时屯村作为试点,率先启动股改,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及股份量化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股改工作并总结经验。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3月—2018年10月)

  1.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3月---2018年5月)。

  (1)摸排登记。各村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基础,组织工作组逐户进行成员摸排登记。重点摸排因务工经商、就学参军、投靠子女、婚姻嫁娶等户籍迁出的原住人员。

  (2)身份确认。各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根据《汝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制定各村成员确认实施办法,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期原则上统一为2017年12月31日,要尊重群众,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保护好妇女合法权益,要把符合条件的成员都界定出来,范围宜宽不宜紧。成员确认需经农户签字,结果经镇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备案。

  (3)成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员,将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通过的合作社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推进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8年3月—2018年8月)。

  (1)清产核资。各村依据《汝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清产

  核资方案》制定本村实施方案,由村工作组进行全面清查,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为2017年12月31日。清查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各行政村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张榜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经镇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备案。

  (2)股份量化。清产核资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级各部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投入、减免税费、捐赠等形成的资产,成员按其所占股权比例享有股权。具体量化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3)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按照“量化到人、权能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原则,提倡实行户内“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模式,保持股权相对稳定。建立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台账,经镇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备案。

  (4)颁发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人为基数,户为单位”填制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占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受股份分红的凭证,股权证书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

  3.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2018年8月—2018年10月)。

  (1)组建合作社。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前提下,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可量化经营性资产净额为正值的,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成立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命名

  为汝州市小屯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汝州市小屯镇××村经济合作社。

  (2)建立健全合作社治理机制。合作社建立后,要制定相关制度,依法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现阶段,由市农业局向其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合作社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以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做好建账工作。发挥好合作社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实现资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最大化、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提升合作社运行水平。

  (3)明晰村级组织职能关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将村民委员会事务和合作社事务分离,合作社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村民委员会承担村民自治事务的基层治理。在坚持村民自治、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实行村委会与合作社“合二为一”,降低管理成本。实行账务分设,将原村民委员会代管的各类资产收归合作社统一管理,并对现使用的中农信达农村经营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股权管理等模块,以满足管理需要。

  4.引导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9月—2018年10月)。

  针对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不能向资本转化,无法与现代资本市场体系有效对接,成为无法利用或利用成本很高的低质资产的现状,抓住目前改革试点的窗口期,在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后,充分利用各类资产资源条件,研究出台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对集体经济“空白村”,可采取合作社成员筹资、招引社会资本进入、政府项目支持等多种渠道,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运作,解决集体经济“空壳”这一难题。

  5.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2018年3月—2018年10月)。

  11(1)发展股份合作。对分配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以及不改变承包耕地、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凭借资源与地缘优势,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引入工商资本、外来资本发展股份合作,或者组建专业服务合作社,实现共同发展、合作共赢,让农民变股东。创新资产托管经营方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2)制定配套政策。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等纳入试点内容。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探索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办法。

  (3)实施收益分配。合作社负责其资产资源的经营与管理,由此获得的经营性收益,按照成员享有的份额落实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合作社民主讨论决定。

  (四)总结阶段(2018年10月)

  股改工作完成后,各村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方案、决议、摸排登记、成员确认、清产核资、股权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镇村建立农村集体产权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股改工作由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同推进,确保股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

  12重视、统筹推进。各工作片要抓好所分包村的工作,同时,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股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业务指导、土地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项配套措施;镇宣传办负责加强有关政策宣传;镇经济发展中心依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财税所负责保障股改工作经费落实,并对改革配套政策给予资金保障;国土所负责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镇三资中心做好清产核资指导工作;派出所负责提供户籍资料;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将股改工作作为双联系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三)经费人员保障。

  1.镇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部门整合涉农项目资金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以集体经济合作社为依托,入股到经营主体,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

  2.人员保障。从财政所、三资办抽调2-3人充实镇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村在书记亲自领导下,明确1名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的村干专门负责各类资料整理、汇总、上报。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日常督导与专项督查制度,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日常督导,镇督查办对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镇督查指导组重点围绕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等,深入各工作片、各村村进行督查指导,集中攻坚。股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镇目标管理考核。

  为建立现代农村产权体系,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根据潍城区委、区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居)

  13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项目区实际,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准备阶段(2013年8月11日—8月20日)

  1、成立组织机构。为保证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军埠口综合项目区成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经管站,具体负责产权制度改革各项事宜。同时要求各村成立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做好本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各村根据《军埠口综合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工作配档表,分别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配档表。8月5日前,将建立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名单、工作方案、工作配档表等报军埠口综合项目区经管站。并张榜公布《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

  3、进行宣传发动。各村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召开座谈会和动员大会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及方法步骤等,让群众理解、参与、支持这项改革。

  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阶段(2013年8月21日—9月5日)

  按照省、市、区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扎实做好审查账目、实地盘点、函证、调整账面数等工作,界定产权,摸清存量,核实资产,按时完成清产核资任务。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三、成员资格认定阶段(2013年9月6日—9月25日)

  成员资格认定是关键环节,也是工作难点。各村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

  14规和政策为依据,以村民的户籍、土地承包关系以及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和享受集体分配等为参照,制定本村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标准,妥善认定成员资格,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提交已明确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张榜公示。成员资格确定后,要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四、制定股份量化方案阶段(2013年9月26日—10月5日)

  1、资产量化。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部分。对经营性净资产,要实行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对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全部纳入帐内管理使用;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外,其余的将土地面积或实物量化记录在股权证中,明确股权,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2、股权设置。股份配置实行一人一股制(也可结合农龄配置股份)。

  3、股权确定。依据已明确的股权分配对象和成员人数,折股量化到人、到户,并填制股权证。

  五、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阶段(2013年10月6日—10月15日)

  1、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章程》要反映出各村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改革后的股权配置、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三会”职能等作出明确规定。

  2、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和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时,召开首届理事会、监事会会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由理事会聘任经理人员。

  3、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各村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15大会,举行股份经济合作社授牌仪式,当场发放股权证。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6日—10月20日)

  各村要认真做好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重点对改革文件、试点工作方案、清产核资报表、股东资格认定过程及成员名册、股份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等资料进行登记造册,报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区备案,形成专门档案。工作结束后,区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

  军埠口综合项目区党工委

  16

篇五:村集体合作社章程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

  名称:xx市xx镇xx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

  地址:xx市xx镇xx桥村。

  第五条

  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

  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

  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

  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

  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入股土地84.64亩;三组32户,入股土地136.11亩;四组20户,入股土地121.88亩;五组17户,入股土地108.56亩;七组22户,入股土地62.4亩;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入股土地66.95亩;二十六组23户,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xx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

  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

  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

  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

  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职权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2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由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

  万元,每股股金

  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

  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

  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条

  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六:村集体合作社章程

  

  村集体经济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维护和保障村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叶县叶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同心村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同心村党群服务中心。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和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叶邑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本村无经营性资产,先设置股份待集体经济发展后,形成经营性资产,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折股量化。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核准后,确认集体总资产(原值)为45.591841万元,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净经营性资产(总股本)为0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8年9月17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成员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7月1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

  本社本次暂无经营性资产,进行虚拟股份量化,虚拟量化后股份总计为1538股(以核实总人数为准)。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享受对象

  1、世代居住本村,且具有本村居民户口性质人员;户

  籍关系始终在本村的人员;

  2、因国家建设性质或其他政策原因,户籍迁入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将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服刑人员;

  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人员;

  6、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7、二轮土地承包,取得本村土地经营权的;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被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二)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死亡的人员;

  2、改革基准日前取得他村成员资格或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和享受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4、享受不对或地方安置的退役军人;

  5、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出国(境)人员;

  6、因上学、投亲靠友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和退休(养)回乡人员。

  7、户籍关系未迁入本村的婚嫁人员及未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本村户籍入户手续的新出生人员;

  8、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人员。

  范围之外人员的身份确定,有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是否具有该村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有稳定的社会保障等条件综合考量,民主决策。随后迁入迁出人员变动调整,需召开股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

  股权可以继承,股权满三年后可内部转让和赠与,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与村“三委”同步换届。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参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

  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是否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会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

  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参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不断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

  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过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务实行报账监审制度,接受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与管理。本社设财会人员2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三委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

  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县、乡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收益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30%;

  2、股东红利分配70%。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

  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篇七:村集体合作社章程

  

  农村合作社章程

  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通用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合作社章程1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

  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

  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

  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

  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

  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村合作社章程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杞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杞县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

  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职权如下:

  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的建议;

  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成员社费;

  成员股金;

  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接受的捐赠款;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办公费;

  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

  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初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本专业生产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雇佣人员工资;应缴税款;外部债务;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20xx年2月20日

  农村合作社章程3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黎集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__桃花____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县____黎集____(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__桃花____村(社区),邮政编码_____。

  第三条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区)区域为范围,是一个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人)的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社区)集

  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依据《桃花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规定,经确认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权、减人不减股权”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股(非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____股)计算,本次量化股份总计为6923股,每股13元。其中:成员股为4721股,每股13元;集体股2202股,x元。

  第十二条未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由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股权可以退出和转让,股权满三年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的退出和转让程序,必须符合《固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股权可以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社每个农户家庭通过量化或者转让、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

  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社成员。

  第十八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九条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本社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代表组成:

  (一)本社设成员代表_____名。

  (二)具体名额按成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社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体所取得的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及举债;

  (六)债权债务核销;

  (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

  (五)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成员代表不

  得委托他人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设成员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和副理事长_____名(一般为1至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监事会主任和部分成员(一般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

  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一)监事会设成员_____名(一般为3至5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设主任1名,在监事会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但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五)监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7、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成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二十条执行。届中个别成员代表

  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成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八条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章、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理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理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监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成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由合作社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1)资产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资产清查由监事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股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成员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2)资产台帐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3)资源管理制度。一是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是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三十一条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将集体股收益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处置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本社至少设财会人员2名(财务主管和出纳各1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接受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九条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与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_______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代表签字:

  同意代表人数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农村合作社章程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xxxxx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

  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Z、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人文社科、IT计算机、文档下载、教学研究、党团工作、行业论文以及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等内容。

  农村合作社章程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陈民章等5人发起,定名为陈民章野猪养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县曹寺乡肖庄子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圈舍建造、饲料喂养,野猪买卖等与生产有关技术、信息服务及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承担规定的出资额,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本社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公积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还;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社规定的份额出资;

  (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和合同,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

  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条

  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的决议

  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成员在50人以内的,设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设5名理事。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有关事项;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

  (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

  人聘书;

  (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执行监事一人。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由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侵害本社利益行为,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监督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执行监事召集,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的内部机构由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服务部和综合部构成,其职责和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出资额实行份额制,每份出资额为5000元。每个成员基本出资额为一份,超出基本出资额的部分享有附加表决权。

  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形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第三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经监事会审核的财务报告,并按期向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四十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作出分立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作相应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员人数减少到5人以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本社解散、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xx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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