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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4篇)

发布时间:2023-07-22 11:11: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安全保护等。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罚权时,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特别是其中一部分人文化程度低,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认识仍停留在较低层次,这些人为了维护一已私利,明知自身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却利用不正常手段逃避行政处罚,甚至有个别人为谋求自身的非法利益不被剥夺而采取暴力手段制造事端。广大市民一般对受处罚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里,当执法受到阻挠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在都倾向于违章者,从而助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最终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四)城市管理体制不健全,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还未形成。

  目前,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体处罚权工作,理论上讲,可以将审批权、监督权和处罚权划分开来,但在实际中,这些权力的行使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很难严格划分清楚。原来审批权和处罚权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时,出现管理不到位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权予以纠正,出现执法不到位时可以从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然而,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后,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现了空位,造成了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五)城市规划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相对薄弱。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扩张,必然要促使城市功能迅速调整和环境的日益改善。然而楼房多了,绿地却少了,人多了,厕所却少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环境污染、城市噪音、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六)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薄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矛盾纠纷。

  目前,尽管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财力的相对薄弱,还不能完全满足贫困家庭的生活需要。要从根本上解决众多下岗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些弱势群体往往只能靠摆摊设点等低水平的就业方式维持生计。对其进行清理整治,无疑等于断了这些人的谋生渠道,必然会加深矛盾冲突。

  二、解决矛盾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种种矛盾因素,既有行政执法的自身问题,也有整个社会发展与市民承受能力相矛盾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摆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尴尬局面,实施长效管理,必须立足标本兼治的原则,实施发展经济与创新相结合,执法与教育、服务互补的综合治理措施,多管齐下,常抓不懈。

  (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

  建议各级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系统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能职责、工作范围、人员编制及违反城市管理的处罚措施等,从立法上确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专业管理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改变“权责”不一的现状,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八个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财政经费,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效地推动城管工作健康发展,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有效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鉴于当前城管执法环境复杂,执行任务繁重,暴力抗法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设立公安派驻机构,并授予独立的办案权,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问题。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城管执法工作保驾护航。建立暴力抗法的预先控制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事后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提高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执法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有更好的保障。

  (三)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整体

  素质。

  从执法工作的实践看,当前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处罚,严禁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执法人员的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促进执法人员知识、业务结构的更新,增强综合执法能力,以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

  (四)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行政执法作为政府行政的一部分,行使了多个部门的执法权,与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各界加强协调沟通,有助于行政执法中矛盾纠纷的解决。一是建立专业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制度,加强横向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卫生、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沟通例会、联席会议、执法互动等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和工作的有效配合。二是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得到上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三是深入工作实际,加强与街道、社区以及被管理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强化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创新城管工作思路。

  针对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劳动就业困难,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实际情况,必须创新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既要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兼顾现阶段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大力倡导柔性执法,实行人性化管理。通过调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活特困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在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不大的地方以及人口居住密集的小区内建立廉价的便民集市,引导他们到集市内进行经营活动,这样既把占道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又解决了这部分人的生计问题,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

  (六)积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与工商配合,对主要街道、重点路段实行分区包干,认真督促产权单位搞好管辖区内的绿化、卫生、秩序方面的工作。建议以执法中队为单位与临街经营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通过加强责任管

  理,搭建执法人员与经营店主之间的联系平台,增进经营店主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充分发挥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变“一家管”为“大家管”,从而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达到“双赢”效果。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教育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搞好城管工作的基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的宣传,增强广大市民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了解,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要利用多种媒体构筑宣传工作的平台,采取多种互动方式拉近行政执法与市民的距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宣传工作的社会效果。使广大市民都以主人翁的意识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从而有效地摆脱城管执法中的尴尬局面,确保城市管理工作低成本、便捷化、高效率的运转。

篇二: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市城管局和区双重管理,其人、财、物以区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不断暴露,成为困扰我市城管执法向纵深开展的最主要原因。探究这一“体制性缺陷”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根源,以改革谋求新的发展,是搞好此项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现行体制弊端分析

  (一)从法理角度分析。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本意,是结束城市管理领域处罚权彼此分离、各自为政的局面,这就要求在现实中形成一个“横向平行、纵向独立”的城管执法系统。由于我市的城区工行委是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现行体制下,各城区实行情况的差异性,事实上造成了相对独立的多个城管执法机构存在,在纵向上再次分割了执法权力,背离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本意。

  (二)从城区行政职能角度分析。城区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乡镇建设”三大主题,日常公务往来十分繁重,在城管执法领域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主管领导顾不上抓,重视大多出现在开始时、需要时,关心大多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依靠城区重视干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是不现实的。

  (三)从城市化进程角度分析。目前,我市正处于开发建设和区域改造的高峰期,受历史背景、地理位置、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1—

  不同区域之间的城市进程不一,城管执法工作开展难度大、成本高,有些问题触及深层次社会矛盾,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不仅很难出成绩,稍有不慎,还可能引发各类社会事件。这就很容易使城区领导产生消极倦怠思想,失去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恒心。

  (四)从事权、人权、财权的配置角度分析:

  事权上,一是城区执法中队职能交叉、分工不明,时常迫于种种压力,从事一些与执法工作无关的事情,甚至出现执法人员、装备为其他部门的基层机构所用的现象。二是中队在执法中需要协调多种利益关系,案件办理受基层政府意志影响较大,很验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三是对于“难啃的硬骨头”,中队自身力量薄弱,又缺乏城区的有效支持和公安保障机制,工作局面很难打开,执法人员常常“两头受气”,备感失落,严重挫伤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人权上,由于各城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不统一,中队人员时常流动,甚至混网使用。这种队伍构成上的不稳定,使市城管局的专项教育培训很难开展。有些中队的执法人员刚刚申领到《行政执法证》即被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中队人员多无执法资格的局面出现,严重影响了执法能力和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等问题不断暴露。此外,由于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受人为因素影响,人情执法、违规执法、以罚创收、处罚标准不一、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突出,造成了新的执法不公。

  财权上,由于中队日常工作经费和20%工资由城区财政自行解决,而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其不可能像创收部门那样为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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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这种经济收支上的入不敷出,很容易使城区失去搞好城管工作的主动和热情,将中队视为包袱。现实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员不足、办公条件简陋、执法落后等问题,使执法工作的开展步履艰难。

  二、体制改革出路建议

  从实际出发,推进城管执法重心下移体制改革,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和派出工作模式,把城区中队作为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建立一个内部实行垂直管理的城管执法系统势在必行。以下是对垂直管理运行方式的几点建议:

  (一)管理问题:由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城区中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其工作调度、队伍建设、班子管理、办案指导、案件审批、法律培训与监督考核。对中队年度工作,在听取城区意见的基础上,按目标责任进行政纪考核,兑现奖惩。

  (二)编制、经费问题:各城区中队执法人员编制2-10名,由市城管局直接派出并招聘一定数量的协管员,搞好培训,协助做好执法工作。中队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对于罚没收入,要严格落实罚缴分离。

  (三)和城区关系问题:逐步建立起“城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社区(城中村)为单元配合、中队专司行政执法”的基层城市管理体系。一是明确城区的辖区市容环境管理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作用,中队在做好执法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城区搞好日常管理—3—

  工作。二是建立城区对中队的监督机制,并作为市城管局对城区中队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三是建立中队和城区的工作互动制度,坚持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共同研究日常管理和专业执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

  三、垂直管理体制的先进性

  垂直管理体制下的派出型模式和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属地型模式相比较,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一)有利于增强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垂直管理体制下,城区中队实行派出制,其执法行为由过去主要对属地政府负责,转变为对市城管局负责,这就从根本上增强了城管执法的抗干扰能力,有利于减少直至排除地方行政干预。

  (二)有利于增强执法工作的一致性。实行垂直管理,实现市城管局的统一指挥领导,有利于确保政令畅通,明确层级责任,改变各自为战的局面,切实增强城管执法的权威性、一致性和专业性。因管理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种种执法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三)有利于增强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当前,城区中队面临的很迫切、很致命的问题,就是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实行垂直管理,可以有效改变因基层机构隶属关系的非独立性造成的人员流动、分工易变、工作间断及业务能力差等状况,也可以实现执法人员的在较大范围内的交流轮岗,确保执法公平,防止腐败违纪现象产生。

  (四)有利于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全面提高。在垂直管理体制下,市城管局可以给予派驻中队优先选择权,把业务精、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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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同志充实到基层执法第一线。此外,有强有力的纪律做保障,将大大促进队伍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城区中队的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有利于增强执法保障能力。实行垂直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能够切实加强城区中队的执法保障建设,逐步解决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匮乏的问题,有效改善执法条件。在遭遇暴力抗法等执法难题时,可以得到上级机关和市城管局执法大队及时有效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执法权威,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队员更好地投入到执法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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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城管行政执法活动是城市经济水平快速发展的必然衍生品,自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确立以来,城管行政执法虽已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仍有较多不能被忽视的问题,如暴力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现象仍然严重,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损害了政府形象,侵犯了公民利益,破坏了社会和谐。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不妥当以及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城管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从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转变行政执法理念与方法以及提高城管行政执法团队人员素质几个层面完善城管行政执法,建设和谐法治社会。

  [关键词]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和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确立。近些年来,城市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带来的结果便是与城市行政管理有关的内容被不断增加和细化,城管行政执法活动开始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更加地紧密相连,在当代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在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无可代替的今天,其仍有较多不可被轻视的问题,如执法方式过于粗暴,执法手段过于严苛;部分执法人员行为不妥,举止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现象严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无法忽略的重要问题。

  一、城管行政执法概述

  (一)城管行政执法的含义

  所谓城管行政执法,是指城管行政主体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我国城市管理各方面事务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1]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则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下,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城市秩序管理、市容市貌维护、市政设施建设等部门)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2]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简单地将“城管行政执法”称为“城管”,因而导致将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错误地直接等同于城市管理工作,事实上,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与城市管理工作二者不可一概而论,它们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城市管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的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1义的城市管理通常仅指市政管理,即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等进行管理。一般我们所说的城市管理工作仅指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3]、城管行政执法就是指将分散在城市管理诸多领域内的工作集中于一个部门,并对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等工作进行监督,避免出现多部门执法、进而侵害公民基本权益的现象。城管行政执法模式不仅能更好地整合各领域、各部门之间的执法,增强各行政机关彼此之间的监督,实现城市管理各领域内决定权和执行权之间的分离,从而在较大程度内将行政执法的全局作用展露出来,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城管行政执法的特点

  1.执法人员专业性要求度高

  据上所言,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庞大而冗杂,需要处理的事务多而繁琐,在执法过程中所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较多,因而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具有与执法内容相一致的专业知识水平,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妥当、高效、实时地解决争议和纠纷,实现执法目的。因而要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恰当地、准确地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以法服众.

  2.执法相对人复杂

  城管行政执法活动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如保证市容市貌、维持交通秩序、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公共治安等等,这就造成城管行政执法的相对人也较为复杂,分布在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作为行政执法的先锋队,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与人民大众休戚相关,其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诉求、触及广大群众的利益,因而在工作上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投入更多的心力。

  3.执法事务繁琐

  2017年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由此可见,城管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包含了城市管理的诸多方面,分散在市政建设、公益事业、城市交通、市容市貌、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多领域内,可谓多而繁琐。

  二、城管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原因

  自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创立以来,城管行政执法的地位已日渐重要,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富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虽然城管行政执2法已取得较大进步,但仍有一些问题阻碍着城管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发展。

  (一)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暴力执法现象

  目前,我国的城市经济正在多元化发展,大批农民工和部分城市下岗人员选择从事一些摊贩化买卖,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为与各色各样相对人直接接触的政府机关,势必会损害到不同人群的权益,最终站在了摊贩化买卖经营人群的直接对立面。近些年来,关于城管执法人员暴力驱逐、殴打小贩的新闻已然司空见惯,如2008年湖北天门市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殴打相对人致死[4]、2013年“5.31延安城管踩人事件”[5]等,这一系列事件都反映出城管行政执法中存在暴力执法现象,表明在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有较多亟需完善的地方。

  2.执法程序违法现象普遍

  执法人员违反程序执法,是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的又一问题。依法执法是城管行政执法的首要要求,而程序正义更是实体正义的有效保障,公允、文明、依法依规依程序执法,才能获得人民大众的体谅和拥戴。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未遵循相应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的现象较为普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引发了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怨愤和不平,最终必然会造成行政相对人与城管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引起执法冲突。

  3.城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

  作为相对集中地履行城市管理各个领域内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行使主要表现在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为了实现城管行政执法职能的最大功效,行政立法授予了执法部门较为多的自由裁量权。尽管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加快了城管执法办案的速度,一定程度内促进了其办案效果更为灵活有效,但由于一些执法人员水平不足、能力不够,对法律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用意了解不是十分清楚,故而造成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最终影响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性。[6]4.城管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据上所言,城管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纷繁复杂,然而令人惋惜的是,我国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城管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再加上法律赋予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在处罚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7],城管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成为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自留地”,且相对人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最终造成了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产生冲突的局面。

  (二)城管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危害

  1.损害政府形象

  作为当今社会城市管理的先行者,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代表政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连接者,其一举一动都会对政府的形象产生影响。现如今城管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这都会导致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逐渐缺失,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

  2.侵害公民利益

  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遍及群众生活的很多地方,影响非常广泛,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紧密相连,而占据城管行政执法相对人比例较大的是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这些人大都是在贫困线周围挣扎,因为要满足基本生计的需求而选择在城市里生活。城管执法人员作为与该群体直接接触的政府行政人员,应保证该部分人群基本的生计生存权,保障他们的利益,然而其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却会直接导致公民的利益遭到侵害。

  3.影响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党和政府不懈努力的奋斗方向和目标,而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带来的后果即是政府的形象遭到损害、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人民大众的抗争意识被激起,政府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性均会受到损害,进而会引起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公民之间的纠纷,造成社会和谐的难以保证。因此城管行政执法的完善,关系着政府形象的塑造、公民权益的维护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城管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城管行政执法活动便只能借助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内容作为执法依据,这种借助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了许多的弊端,首先,执法依据分布在各规范性文件中,使得执法依据内容太过松散、冗杂,容易使执法人员在选择执法依据时有凌乱的感觉,进而影响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其次,分布于各法律法规中的执法依据会随着该法律法规的变更而变更,使得城管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无法正确发挥法的预测作用等。综上所述,不断完善与城管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势在必行。

  2.城管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存在问题

  当人们提到“城管”时,自然就会联想到城管人员暴力驱逐小贩、城管人员与群众发生争执街头斗殴等,这都表明了城管行政执法有很多缺陷,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和方式存在问题。现如今城市管理人员达到执法目的的主要方式是行政处罚,行政指导只作为辅助性的执法方式存在,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相对人大多是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这样的执法手段很难实现预想的效果,也不会让被处罚人员心悦诚服,甚至会导致他们大呼冤枉,也就不能对法律感到敬畏。而且这样的执法方4式会让公民觉得城管执法人员缺少一种人情味,即城管管理理念缺乏人性化,最终引发执法人员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冲突,导致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处于对峙的状态。

  3.城管行政执法团队部分人员素质不高

  自从我国的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确立,迄今为止,各地城管执法人员的资质水平仍旧有所差别,合同工大量存在。且根据对我国目前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组成的调查,我国现行城管执法队伍中大部分都是转业军人,也有一些通过托关系、走后门进来的,真正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水平的法科毕业生寥寥无几,这一调查结果表明了我国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机制有一定程度的不足。没有规范性的录用制度挑选合适的、专业性的执法人员进行城市管理,使得城管行政执法团队总体执法素质不高,拉低了城管行政执法水平。

  三、城管行政执法的完善

  (一)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与城管行政执法有关的完备的法律法规是我国目前城管执法的主要困境,为了更好地突破这一困境,应加快对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的脚步。

  1.填补法律空白

  在我国城市经济水平快速发展的此刻,城市管理的日渐困难不可忽视,我国在城管行政执法领域内的立法仍旧存在许多空白地段,造成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法律地位常常受到质疑。正因为如此,填补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已成为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问题的当务之急。

  尽管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2017年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城管行政执法多年来没有专门性法律规范的尴尬境地,但针对冗杂的城市管理活动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据此,笔者认为国家有必要制定《城市管理法》,再配以相应的法规,逐步建立体系化的、规范性的城管行政执法法律体系,以此来指导和制约城管行政执法活动,做到切实有效地保证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保障其合法利益,并进一步明确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依据,巩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地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明确城管行政执法各部门职权

  城管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包含了市政建设、城市规划、交通秩序、园林绿化、市容市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管理等等诸多方面,可以说覆盖了城市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城管行政执法模式的实施又易造成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与很多部门重叠,因而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与其他部门产生矛盾,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甚至激化政府内部的矛盾,损害政府的形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城市管理各领域内长久以来的综合管理缺失、多部门执法、执法不便民等诸多问题,以此来维护城市和谐发展,因此,明确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合理地、恰当地明确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法定化,避免城管行政执法职权模糊不清,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才能将城管行政执法的效用发挥地淋漓尽致,实现设立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目的。

  3.规范城管行政管理机制的设置

  目前,各个地区的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机制的设置差别较大,没有统一的规范,总的来讲,有下面的三种形式:一是在市、区两级分别设置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区级机关受市级机关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二是在区级设置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由区级机关向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队伍,被派驻的执法队伍受区级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三是仅在市级设置执法机关,由市级政府统一管理。[8]各个城市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机制设置的不尽相同会带来许多不利之处,如: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城管执法的独立性很难有所保证等等,所以,规范城管行政管理机制的设置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应当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我国行政管理体系,在全国统一规范城管行政管理机制的设置,且主要注重基层执法部门的设置,可以考虑在市、区级创设“城管行政执法局”,将其作为市、区县政府的职权部门或派出机关加以管辖;在乡、镇一级则设立“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受城管行政执法局和乡镇政府二者的领导;在街道,居委会等设立“执法所”,并沿袭之前的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辖区内设立执法中队,与街道办事处联合执法的做法,从而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城管行政执法网。[9]

  (二)转变城管行政执法理念和方法

  城管人员作为与广大人民相关权益有密切联系的城市管理者,必须明确他们的职责是为群众创造一个更为美好的生活环境,据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准确树立执法理念、恰当运用执法手段。关于这一点,有下列几个角度的完善建议:

  1.树立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性化执法理念

  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与商贩暴力抗法的事件数不胜数,究其根本这是城市市容整洁和公民基本生存权二者之间的斗争。我国城市化水平现处在日益高速提升的状态,而基本的生存权又是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真正的城市化应当能包容不同层次的人群,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所以,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照顾不同人群的生存权。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性化执法理念的战略目标,2004年宪法修改时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加入其中,使人权的保障有了宪法上的意义。城管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大多是在城市生存贫困线周围挣扎的社会的弱势群众,他们总是为了生计而疲6于奔命,是以,应充分保证他们的生存权,优先照顾他们的权益和诉求,更好地为其提供公共服务。“以人为本

  ”不应仅仅只是一句口号、一个文本,而要运用到每一个的矛盾解决上,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人权观念,准确地树立执法理念,努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尊重群众的各项基本权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2.树立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服务理念

  为了更切实有效的完善城管行政执法、解决其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仅有人性化执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还要树立公共服务型执法理念。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树立公共服务理念,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努力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朝着转变政府公共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前进。

  3.改善城管行政执法方法

  城管行政执法从目的上来讲即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秩序,然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常常选择一条最不人性化、最容易激化矛盾的道路,采取暴力、无序的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在人民大众权利观念日渐苏醒的今天,表现地更为苍白。

  据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从源头上对行政执法方法进行完善。首先,在执法过程中,城管应当以服务群众的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谨记自己代表着政府、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其次,执法手段要得当,以行政指导为主,辅以行政处罚,且处罚要注意分寸、宽严适度,以实现执法目的而不是惩罚行为人为目标;最后,需遵循法定程序执法,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道理服众。

  (三)提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除了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转变执法理念及方法外,提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也是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的对策之一。

  1.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授予其的各项职能,完成政府的法治建设,维护公民的种种利益,“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者,是政府与百姓直接的接触者,在某种层面上,他们是政府的形象代言人。”[10]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理当具有符合其行使政府职能和完成法治目标的专业水平。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制度应严格规范。在这一点上,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做了相关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2017年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据此,笔者认为,首先,可以采用考试的方式测试城管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其次,通过面试的方式判断待录用人员的道德品性,最后,应增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的训练,建立上岗培训体系,树立其人性化、公共服务型的执法理念,改善其执法方法。

  通过规范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制度,使城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可以吸收合格的、优秀的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吸纳我国经过正规法律教育、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科毕业生,从执法人员的层面对城管行政执法加以完善,在执法过程做到公正执法和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依法行政。

  2.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当今社会,国家、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在这样的情形下,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权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城管行政执法权作为和公民权益痛痒相关的行政权,更应加以规范和控制。我国目前城管行政执法职权的配置已有较大进步,然而,与其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仍旧裹足不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日趋增加,所以需要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完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这四个方面来进行:首先,要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的监督效能,推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立法的进程;其次,要加强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做到监督部门和执行部门相分离,规范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中各部门的工作重心,健全整体监督机制;然后,行使司法机关的审判机能,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审判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最后,要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效用,社会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政治团体如党、政协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等,应极力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提高公民的监督能力,切实保证公民的监督权利,发挥政治团体的监督实效。只有对城管行政执法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才能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权发挥到更好、更有利的地步。[11]3.建立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2],“而国家权力中最需要控制的则是行政权”[13]。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而国家强制力就好像是一把双刃剑,虽保证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但也容易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城管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操作者,与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一脉相连,一招不慎便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益,所以,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保证行政权合理、有效地运用,从而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建立专门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迫在眉睫。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为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建立专门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从一开始就严格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利于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使执法人员依据自己本身的行为承担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得到相对应的惩罚,以此保证公民基本合法权利的实现,保障行政权的有效实施,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

  迄今为止,城管行政执法模式已经历经了许多岁月。其在确立之初,即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益、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多年来重复执法、损害公民利益的问题为目的,这么多年城管行政执法也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但其本身依旧有许多问题存在,例如仍有许多不规范执法的行为存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的转变以及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对策,以尽可能地完善城管行政执法。令人欣慰的是,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完善已然引起了国家的足够重视,例如住建部为城管行政执法发布了专门性的法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并于2017年5月开始实施,相信不久的将来,城管行政执法一定会发展地越来越好,美好的和谐法治社会也将得到更好地建设。

篇四: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管执法工作是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其职能是维护城市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居民利益和安全。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围绕“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这一主题,分步骤进行阐述。

  一、存在的问题

  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有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对操作方法也不熟悉,在执法行为中常常存在违法乱纪的情况

  2.执法过程中不严格按照程序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程序,一些程序环节存在疏漏和省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过度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有时候会过度执法,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二、对策

  1.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教育

  城管执法部门应该注重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操作技能。

  2.规范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部门应该对执法程序进行规范化制定,并通过明确的执法标准、制度和流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3.合理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应该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情况制定合理的执法措施和方式,避免过度执法造成的不必要伤害和损失。

  综上所述,城管执法工作是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也存在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解决。城管执法部门应该通过对执

  法人员的培训、监管和考核,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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