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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不到位(3篇)

发布时间:2023-07-18 10:11: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政务公开不到位

  

  政务信息公开整改措施(共5篇)

  第1篇: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我镇在接到贵办第十二期政务督查通报后,认真阅读、分析了我镇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我镇政务信息公开现状引起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工作状况的重要渠道。现就我镇政务信息公开情况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落实责任,加强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上报更新信息。就目前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做好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政务动态信息的分类和报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方便公众查阅申报和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质量。

  三、逗硬考核,严格问责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共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

  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确保工作得到落实。公务员之家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内容,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力争完成今年工作任务。

  2021年领导作风建设整顿实施措施

  在这次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中,本人通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的讲话精神,围绕“五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进行认真剖析,在同志们的帮助下,……县环境保护工作整改实施措施

  一、加大生活用水资源保护,让畜牧业远离生活饮用水区域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宣传,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河道内养殖家禽的养殖户进行宣传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水体污染;二是对凯江上游入河排……2021年市粮食局整顿实施措施

  我局于2021年

  6、7月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评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我局的工作汇报,三个评议小组分别实地走访、调查了各县(市、区)粮食局和部分国有、民营粮食企业。7月30日,市六届人大……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

  我镇在接到贵办第十二期政务督查通报后,认真阅读、分析了我镇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我镇

  政务信息公开现状引起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了……范文网[]第2篇: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政务信息公开整顿实施措施

  我镇在接到贵办第十二期政务督查通报后,认真阅读、分析了我镇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我镇政务信息公开现状引起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工作状况的重要渠道。现就我镇政务信息公开情况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落实责任,加强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上报更新信息。就目前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做好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政务动态信息的分类和报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方便公众查阅申报和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质量。

  三、逗硬考核,严格问责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共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确保工作得到落实。xx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内容,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力争完成今年工作任务。

  第3篇:信息公开检查整改措施额尔古纳市人民医院院务公开整改措施

  根据信息公开检查中我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住院病历记录不及时、医患沟通次数不够及向社会公示内容不完善,我们已经作了整改,现汇报如下:

  1、召开了病区大晨会、全院职工会,通报了检查的情况,明确责任和要求。限一周内整改到位,然后自查,进行奖惩。

  2、再次学习病历书写规范和市人民医院甲级病历的样本,对现在架病历进行完善,达到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强调会后病历书写的及时、准确、规范,并做到持之以恒。

  3、对于医患沟通次数不够的已进行再次或多次沟通。

  4、向社会公示内容不全的已做成公示栏对外公布,并就院务公

  开的软件资料不断完善,确保院务公开、“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主题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4篇: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目

  录

  **市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3**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7**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9**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0**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12**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17**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19**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3**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25**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27**市政务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

  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3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我市和市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

  5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

  6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报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市委、政府对各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客运、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

  11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

  1、成立考核小组。每年底由市考核办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2、制定考核方案。市公开办根据市考核办总体考核要求,进行分解到位,编制考核细则。

  3、下发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市年终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4、明查暗访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市公开办不定期对各部门、各乡镇进行明查暗访,明查暗访的分数占年终考核分数的一定比例。

  5、实行实地考核。年终考核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

  6、考核汇总。市公开办根据考核组打出分数,再与平时明查暗

  12访的分数相结合,汇总各部门、各乡镇的年终考核结果上报市考核办。

  7、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公开办每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9**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13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

  10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14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

  11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办发[20**]**

  15号和**发[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着眼于促进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我市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

  我市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政

  12务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

  16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投诉上访渠道畅通处理及时,符合要求;群众评价满意,效果明显。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是否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3、各乡镇、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31、是否按**发(20**)**号文件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

  2、是否按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和**发(20**)**号、**办发(20**)**号文件规定如实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必备形式:政务公开专栏或电子触摸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共媒体。

  1需完善的形式:行政服务中心、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代表旁听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政府和部门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或相关组织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部分人或具体事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2、主动公开是否按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及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结果公开。

  3、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的,14是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1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向政协报告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制度;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得到落实,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政务公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项缺失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我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考核

  15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10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

  1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在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同时向同级精神文明办通报。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单项工作中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项工作有明显滞后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制定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

  2或部门,要求作出书面检查,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

  16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目标办。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政管理职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我市政务公开的监督、指导,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1二、报告内容

  1、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17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情况;

  3、贯彻落实市政务公开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

  4、落实有关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批示、指示的情况;

  5、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各项情况;

  6、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自查工作情况;

  7、政务公开中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况;

  8、政务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

  三、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报告时间

  1、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市领导小组年底向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全年工作情况。

  2、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等特别重要的事宜,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3、按上级部门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22(二)报告形式

  1、口头汇报。一般主要汇报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汇报。

  2、书面报告。一般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向州领导小组汇报。

  3、集中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专题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

  18报。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

  23定。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五、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

  19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24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25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

  26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2(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

  22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

  2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办事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23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

  2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分协调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局、保密办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3(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

  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24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制定办法机关(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

  31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25(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32(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上报市政府。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6**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3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

  (五)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

  34(六)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7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条

  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确系违法或者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依照职权责令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5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行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当

  28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

  36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着重合理性

  29审查。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

  3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

  3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

  30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1第5篇:政务公开监督措施政务公开监督措施

  1、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环保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查明环保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明确规定一次提出警告,二次调离工作岗位,三次停职检查。

  2、年初,局长与各股(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廉政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年终对照内容进行考核,并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33、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政务公开栏、州环保网站上公开监督电话、监督措施。开通专门用于对环境污染问题和环保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的5、环保监督举报热线。在办公大楼办公区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制度、程序、排污收费标准等,方便建设单位、方便群众查看。

  5、定期向各级领导和各有关单位印发《环保简讯》,通报环保工作情况。定期邀请行风监督员和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不定期向社会发放问卷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6、对于敏感建设项目,建立公众知情制度,邀请项目所在地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居民代表参加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7、在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时,认真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在限期治理实施过程中,向社会各界公开限期治理单位、治理任务、治理期限,向治理单位公开治理方案,确定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程序,并将治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8、在中高考期间和重大执法活动中,向全社会告知活动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支持环境监理工作。

  49、实行征收排污费通知书编号管理、集中会审等制度,从制度上避免人情费、关系费和擅自减免排污费现象的发生。

  政务公开整改措施

  信息公开整改措施(共3篇)

  厂务公开整改措施

  村务公开整改措施

  政务信息公开整改情况报告

  41

篇二:政务公开不到位

  

  .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内容摘要】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预防、抑制腐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制度,是和谐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地各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种种问题,总体情况离民主、公开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本文围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广泛调研,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从加强宣传、完善制度、严格考核奖惩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

  【关键词】

  政务公开

  工作机制

  监督管理

  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预防、抑制腐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推进依法行政和民主政治建设,增强办事透明度,促进政府转变作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重要作用。从近年推行政务公开的情况来看,政务公开虽然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广大民众对民主日益迫切的愿望产生矛盾。现从当前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加强政务公开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当前政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务公开不及时

  按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常年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可编辑

  .作在完成后半个月内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要事项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涉及财务方面的事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但是有些单位政务公开栏内的公开内容却长时间得不到更新。公开不及时、不经常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政务公开重点不突出

  把干部群众最关心、最想了解的事项公开出来,是政务公开的最基本要求,但有些部门的公开栏却“王顾左右而言他”,把公开栏设计得花里花俏,以“政策法规”、“办事程序”、“行为规范”支撑门面,实际内容不但少,而且还是无关痛痒的问题,对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却遮遮掩掩,轻描淡写,甚至有的公开栏只公开成绩不公开存在问题,成为有关部门的“政绩栏”。

  (三)政务公开内容不具体

  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在于让干部群众了解政务,提高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意识,对政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但有些公开内容却过度的简单化或过度的复杂化,群众看了一头雾水。如一些“财务收支”、“重点事项”等内容公开的数据太笼统,“简化”到只写总收入、总支出,其中的明细项目却只字不提,又如将一些内容“复杂”化,专业术语太多,只有专业人员才能看懂。

  (四)政务公开存在虚假信息

  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无疑是政务公开的生命线,如果将虚假的内容进行公开,这样的政务公开不但会失去意义,而且还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从各地政务公开内容来看,似乎还没有敢将“三公”消费可编辑

  .等敏感信息进行公开的,但“三公”消费却又客观的普遍存在,公开信息上找不到此类信息,只能说明这类信息在玩“躲猫猫”中变成了虚假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较为困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力,但有关部门却在申请程序上设置门槛,将公众“卡”在信息公开的大门之外;另外,从近年来媒体关注的几宗依申请公开案例来看,结果都不令人满意,如上海律师严义明在2009年1月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财政拨出的“4万亿”救市资金的投资项目、资金和监督等情况细节,却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答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上存在偏差

  一是有些部门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认识不足,认为发展是3.南方日报评论员:财政预算要有“让人读懂”的勇气,《南方日报》2010年3月31日

  4.丁敬达:政府危机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活动分析,《情报杂志》

  2008年第6期

  5.龙虎:玉林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基本措施,《大经贸》2007年第7期

  6.何勇: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新贡献,《求是》2008年第10期

  可编辑

  .

  可编辑

篇三:政务公开不到位

  

  政务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政务中心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在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服务人民群众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受多方面条件的制约,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使得其发展与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研究和分析政务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充分发挥政务中心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集中审批、集中受理执行不严格、不到位。有的部门对按规定应进入“中心”的项目,以各种借口不肯纳入;有的对已经纳入“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仍在原单位受理或“两头”办理;有的项目虽在“中心”窗口受理,但证照发放、收费仍在原单位,使窗口流于形式;有的部门对应在“中心”银行窗口统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在外收取,游离“中心”监管。

  二是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职能不强。“中心”与各窗口单位只是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虽然县委、县政府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力,但实际上很难运用到位。同时,很难调度部门对以许可主体为主建立行政许可制度,并审批难度很大。

  三是行政审批效率、即办率难以提高。有些审批项目仍然程序复杂,环节繁琐、承诺时限长,不符合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宗旨。

  四是“体外循环”现象较严重。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审批事项仍未做到应进尽进,存在“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服务项目、关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原单位办理,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作为“收发室”,严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

  五是部门对窗口授权不充分。一些应当场办结的审批项目,单位未能充分授权,仍要拿回原单位签字盖章,让窗口办事人员“两头跑”、让办事的群众“跑两头”,人为地增加工作量和办事环节。

  六是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应该是单位挑选的精兵强将,能胜任窗口服务工作,但有的单位人为弱化窗口职能,把一些难管理、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这些人认为自己是在原单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来的,加上“中心”管理严,对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自然难以提高。

  二、原因

  一是观念偏差,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对建立“中心”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中的基础作用认识不完全到位。有的部门认为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削弱了他们的权力,甚至认为建立“中心”后对部门的工作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带来了麻烦等等。有的领导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大的偏差,认为建立政务服务中心与部门的办事大厅有冲击,是“重复建设”;认为建立政务服务中心不仅不能创造经济价值,反而增加了财政负担;认为部门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原单位不再兼职,导致人力浪费,增加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于观念偏差,认识不到位,对“中心”的支持就不够自觉,不够有力。

  二是主体不明,职能不到位。政务服务中心既不是依法产生的行政执法机关,也不是政府委托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虽然涉及到行政审批的运行程序问题,但对行政审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务服务中心没有给予定性和定位。政务服务中心在县政府的权限内仅能批准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人员也没有进入公务员管理系列,对具有行政职能的窗口部门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名不正,言不顺,底气不足。

  三是体制不顺,监管不到位。政务服务中心所涉及问题不只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问题,而是触动了行政体制改革的大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有两大问题:第一,部门林立环节多。一个审批项目有的既要按地域又要按层次报批,涉及到省、市、县多个部门。这样的项目很难进政务服务中心按要求集中办理,当事人多头跑的现象难以消除。政务服务中心也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只是起一个联络沟通

  的作用。因此,有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所设的服务窗口,基本上只能起到“收发室”的作用,“体外循环”、“暗箱操作”难以避免。第二,权力分割程序多。一个部门的权力划分到好几个股室和若干个人,又各自划归几位领导分管。如果把所有的审批事项都授权给窗口统一办理,明确一名领导统管,那么就会出现原有的分管领导、股室和个人大权旁落,威风和好处几乎没有了,显然会层层设阻,处处设难。

  四是利益驱动,授权不到位。审批权力和利益相关,审批项目的背后一般都有一系列的收费行为,审批事项和审批权力进入“中心”实行阳光操作,必然会影响到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必然会引起一些部门的抵触情绪。因此,有的部门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这也是造成审批项目“体外循环”和授权不到位的根本原因。

  三、对策

  建立政务中心是各级党委、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打造廉洁高效和服务型政府新形象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有效载体和形式。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

  (一)统一认识,强化中心职能。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的时间不长,但社会反响是十分强烈的,尤其是群众的关注度和期望值很高。各级政府为了加快发展,优化经济环境,扩大招商引资,也需要建设一个真正廉洁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政府。科学、民主、依法的执政理念,要求政府的两大基本职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必须加速改革,其中包括政府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改革。从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实践和实际效果来看,实质上是管理方式和手段改革的有益探索,是顺天时、合民意的,其走向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和国内发展要求的。因此,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只能前进不能后退,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准确定位,大力整合功能。按照政务服务中心所肩负的在行政审批方面的监管和服务职能,应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管理部门,由政府委托授权行使相应职权。管理层纳入公务员系列管理。同时把政务公开办、优化经济环境办、行政效能监察室、非税收入管理局的功能整合在一起。这样既可精简机构和人员,防止职能重叠交叉,又可适应形势变化长期发挥作用。上级政府应明确主管机构对其进行具体指导,避免上下脱节各行其是的断层现象发生,形成上下相联,功能配套的完整工作体系。同时,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审批工作带来的变化,重新定位“中心”的功能,从单纯审批型向多元服务型方面转变,努力建设三个“平台”,即建立审批和收费同步的平台;利用“中心”信息公开资源,增强“政务超市”功能,增加法律法规咨询功能,建立咨询服务“平台”;监察部门介入,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手段,建立监督投诉“平台”。

  (三)强化职能,统一集中办理。要对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及其程序进行再清理再规范,把全部审批事项统一集中联合办理作为目标。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在一个机关需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和送达。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因此,在一个机关分散在多个机构的,应该调整到一个内设机构,并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

  (四)加强督查,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在加强规范、约束和监督以及保证落实上下功夫。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对每个审批、核准事项,各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窗口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做到“谁审批,谁负责”。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跟踪督查各部门进驻“中心”的情况,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对故意推脱,顶着不进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已经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仍在原单位办理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加强事后监管。要强化管理措施,将各部门窗口工作实绩纳入目标考核和行风评议内容。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要对各单位项目进“中心”情况和有无“两头受理”现象进行督查,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四是加强社会监督。要将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行风评议活动

  开展的一个重要场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各部门的行风评议工作,要把社会各界对入驻部门窗口的评议作为重要内容来考核,凡部门窗口受到群众批评较多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或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各新闻媒体要经常到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群众办事情况,打造高效行政的良好氛围。

  (五)创新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一是实行“并联式”审批制。把各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剥离出来,交至窗口集中行使,原单位不再受理,并实行审批领导和股室成建制进驻窗口、刻制审批专用章等制度。建立“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变“流水式”审批为“同步式”审批,变“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进一步扩大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功能,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二是推行“三项审批新制度”。“三项审批新制度”,即“一审一核”制、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等新的审批方式,建立政府重大项目快速办理机制,设立“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三是实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窗口审批工作的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负责申请人提出审批事项的办理。各部门要赋予首席代表一定的决定权,对一些经授权可直接办理的申请,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直接给予申请人以明确答复。同时,各单位要指定一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窗口的审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到窗口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窗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加强窗口办理工作的管理。四是推行“一事一地”、“充分授权”和“既受又理”制。“一事一地”,是指同一审批事项只能由一个部门、在一个地点受理,凡进“中心”办理的事项,不得在“中心”之外再受理和办理。“充分授权”,是指各进驻部门向在“中心”设立的窗口充分授权,实行“首问”负责制;“既受又理”,是指“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及时办结。

  (六)积极探索,规范管理体系。加快“中心”网络建设,连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实现网上办公,使网络成为群众和企业获取信息、办理申报、缴

  纳费用等有关事项的重要途径,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有序、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七)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目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还比较困难。一是进驻单位不按要求安排人员;二是人员调换频繁;三是人员素质不高。要建立健全管理和奖惩制度,切实增强政务服务中心的凝聚力。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要实行双重管理并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为主,窗口工作纳入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按月、季、年份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或者组织纪律观念差、不服从领导的工作人员要予以辞退。对以各种原因退回的窗口工作人员,部门不得安排重要岗位,对违法乱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要按要求选派,至少工作一年后才能调换,在窗口工作期间的评优晋级以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为主。同时,要大力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造就一支政治过硬、服务优良的政务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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