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文秘网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优秀范文 >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4篇

发布时间:2023-07-15 08:5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前言

  本标准第

  5.1条和第

  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

  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利民、梅建、路念明、常虹、张军、郭风琴、张

  晓钢、张建敏。

  2008-11-19发布

  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09-01-01实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

  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

  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

  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

  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钴、砂

  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

  常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1容器等部

  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

  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

  动火作业管理。

  4.2—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

  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

  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

  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

  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时,还须执行

  AQ3028-2008《化

  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

  AQ3025-2008《化学品生

  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

  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

  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

  装置及处于

  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

  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

  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

  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

  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DI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

  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

  得超过

  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

  作业应升级管理。

  125.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

  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

  止作业。)

  0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

  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r距动火点

  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

  10m范围内及用火

  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

  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

  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

  者

  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

  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

  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

  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

  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

  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

  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3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

  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

  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

  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6.3取样与动火

  间隔不得超过

  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rain,应重新取样分

  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

  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

  5动

  火

  分

  析

  合

  格

  判

  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

  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

  被测浓度应大于

  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

  1动

  火

  作

  业

  负

  责

  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

  安全注意事项。

  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14场。

  7.2动

  火

  人

  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监

  火

  人

  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

  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

  员采取措施》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

  ^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7.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

  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部位

  负

  责人

  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

  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

  火作业的衔接。

  7.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

  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

  止动火作业。

  157.5动火分析

  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

  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

  《作业证》

  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

  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

  火

  作

  业

  的审

  批

  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

  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A。

  8.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

  等级,按

  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进行办理。

  8.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

  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

  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

  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

  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

  围。

  8.2.5《作业证》一

  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

  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

  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

  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

  16存查;《作

  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年。

  8.3《作业证》的审批

  8.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级动火作业的《作此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

  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

  {作业证》。

  17

篇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

  hot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人

  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监火人

  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作业证》的审批

  8.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表2-3动火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分厂):

  编号:

  动火

  地点

  动火

  方式

  年

  月

  日

  时

  动火分

  时间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分采

  样分

  析数据

  分

  析人

  危

  害识别

  安

  全措施

  始

  止

  动火人: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动火安全措施编

  动火部位负责人

  制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

  月

  日

  时

  动火审批人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篇三: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文

  号:

  发布日期:

  主

  题

  词:

  文字显示:

  AQ3022—

  供

  稿:

  危化监管处

  -08-1发布机构:

  危化监管处

  安全规范

  【大

  中

  小】

  保护色:

  【

  】

  1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规定、动火分析及合格原则、职

  责规定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本原则合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动火作业。

  本原则不合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

  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

  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原则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工艺设立以外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

  轮等进行也许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合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本原则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场合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营状态下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合进行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合进行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

  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禁火区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所有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用安全隔离办法后,可根

  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状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规定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规定

  AQ3022—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如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边易燃物品,或采用其他有效安

  全防火办法,配备足够合用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在GB50016规定甲、乙类区域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

  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在GB50016规定甲、乙类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

  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应采用清理或封盖等办法;对于用火点周边有也许泄漏易燃、可燃物料设备,应采用有效空间隔离办法。

  5.1.5拆除管线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安全防火办法。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

  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及时停

  止作业。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用防火隔绝办法。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步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限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不大于5m,两者

  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不大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加动火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

  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规定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同步,还应符合如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状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贯彻安全防火办法,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告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关于单位,使之在异常状况下能及时

  采用相应应急办法。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禁止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原则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用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

  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畴不不大于动火点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

  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原则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鉴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不不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不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

  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不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不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AQ3022—

  7职责规定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边状况,参加动火安全办法制定、贯彻,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作业完毕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人

  7.2.1应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办法制定。

  7.2.2应逐项确认有关安全办法贯彻状况。

  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监火人

  7.3.1负责动火现场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告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关于人

  员采用办法。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7.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及时制止。

  7.3.4在动火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关于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安全负责。参加制定、负责贯彻动火安全办法,负责生产与动

  火作业衔接。

  7.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状况,应及时告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办法和分析成果负责。应依照动火点所在车间规定,到现场取样分析,在

  《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办法贯彻状况最后确认人,对自己批准签字负责。

  7.6.1审查《作业证》办理与否符合规定。

  7.6.2到现场理解动火部位及周边状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办法。

  8《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8.1《作业证》区别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别。《作业证》格式见附录A。

  8.2《作业证》办理和使用规定

  8.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依照动火级别,按8.3条规定审批权限

  进行办理。

  8.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办法贯彻状况,确认安全措

  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作业证》实行一种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动火作业管理。

  8.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畴。

  AQ3022—

  8.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

  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

  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作业证》审批

  8.3.1特殊动火作业《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一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作业证》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附录A.doc

  核心字:

篇四: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动火作业分级

  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

  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附件1.《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2.《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样表

  申请单位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动火人

  动火人

  动火人

  动火分析时间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作业负责

  人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特种作业证

  特种作业工种

  件号

  特种作业证

  特种作业工种

  件号

  特种作业证

  特种作业工种

  件号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确认人

  安全教育人

  序号

  安全措施

  选项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或断开管线()。

  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在3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

  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作业。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4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6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储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排凝等作业。

  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接。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10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二者间距不应小于5m。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11其他个体防护设施。

  其它安全措施:

  12编制人:

  生产单位负责相关单位

  监护人:

  工种:

  工种:

  人

  监护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技术)部门、设备(工程)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相关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企业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签字:

  动火单位:

  签字:

  收

  时

  分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作业单位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作业人员:

  基

  本

  要

  求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

  作业风险:

  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

  应急措施: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负责人签字:

  车间项目负责人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

  我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已明确该项目的风险并清楚了危害、防范措施和其它注意事项。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推荐访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动火 作业 化学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