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法】承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仅供参考)
承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承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承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
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司法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六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举报、司法建议、上级交办材料等发现案件线索,经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立案理由,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对于不予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不予立案理由,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进行相关纸质或音像记录。
第七条 在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并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在询问(调查)开始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并在接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同时进行书面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在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开展调查取证、听证等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并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在询问(调查)开始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并在接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承办机构制作听证告知书;经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由法制机构主持并依照相关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并在听证会召开地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同时进行书面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条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签,呈报主要领导审签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或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上载明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人员根据审核、审批意见,分别制作《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制作《司法行政机关移送书》,连同案卷资料一并移交关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制作《送达回证》,将相关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送达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当制作催告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经催告,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十六条 依职权开展监督检查的,由承办机构按照机关公文运转流程,制作监督检查通知书。
通过投诉、举报等材料发现监督检查线索的,经审查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县司法局职权范围的,由县司法局直接查处,并填写督查立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不属于县司法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三)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补充;
(四)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是事实和证据的,不再检查。
第十七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按照省厅《关于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随机选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调查笔录等文书,并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同时进行书面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督查完毕,承办人员写出监督检查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签,呈报主要领导审签后,下发督查通报或将督查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监督检查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承办人员将监督检查报告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对可能引起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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