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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采购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3-06-12 13:22: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主城区采购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符合条件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效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采购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采购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主城区采购新建商品住房

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符合条件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效率,缓解商品房库存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采取购买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实现有效供给,消化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购买原则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指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机构,在邯郸市主城区范围内,按照先现房后期房的原则,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以政府采购的形式购买符合保障房户型面积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公开配租。

市政府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

市政府采购新建商品住房应通过市场评估、竞价、审计等方式合理控制购买价格。建立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建设、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购买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决策,购买价格及房源报市政府审定。

二、资金来源

购买房源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可以使用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归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市财政保障性住房专户资金在足额预留在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后,结余资金方可用于购买商品房。

三、购买房源条件

(一)房源所在区域应相对成熟,交通较为便利、规划配套设施齐全,确保满足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二)采购房源以单套建筑面积60m2以下为主,严格控制在90 m2以内,以满足不同保障家庭的生活居住需要 。

(三)采购房源必须五证齐全(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现售证明)。所购房源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没有结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保证居住安全。

(四)采购房源为现房的,应有《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采购房源为期房的,形象进度必须达到主体封顶。

(五)采购房源的供应商负责小区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按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DB13(J)/T163-2014)配套设置给水、排水、采暖、燃气、电力、通讯、电视、通风和消防等设备设施,并按标准装修到位。

四、购买方式及流程

(一)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作流程

1.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根据我市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租需求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与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向其提供需购房屋的面积、套数、位置等信息。

2.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聘用五家房屋评估机构。

3.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采购房屋公告。

4.房地产企业报名并提供相关资料;采购实施单位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房源价格进行市场评估,评估报告提交市审计、财政、物价、地税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采购实施单位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采购控制价。采购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书面通知所有报名的房地产企业

5.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开标过程应由市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监督。  

6.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出具中标通知书,并附中标供应商房源明细。

7.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和相关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同时明确采购商品房的交房时限。

8.商品房项目竣工后,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验收、配租管理。

五、购买价格

根据我市主城区既有保障性住房分布、实际配租需求,分区域分地段进行采购。

采购实施单位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对报名的房源进行市场评估,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进行平均,再将评估结果(平均价)下调13%后,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采购控制价。房地产企业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控制价,中标价格作为采购价格。

对采购房源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采购。

六、使用管理

采购的商品住房产权归属于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并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

七、监督管理

(一)采购实施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运作,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加强对所购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二)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拨付使用,参照《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现象。对在工作中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列入我市2013-2017年度主城区棚改规划的项目资金,可以定向购置新建商品房用于项目内安置用房。房改售房资金购买新建库存商品住房,参照此实施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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