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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富锦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工作管理办法(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10 08:55:06 来源:网友投稿

富锦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富锦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工作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富锦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工作管理办法(完整)



富锦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购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指市区范围内除定向用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的房源外,另行集中购买符合棚改安置标准的存量房、在建期房、定建房等商品住宅以解决被征收居民住宅差异化需求而收购用于实物安置的住宅房。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市政府为购买安置房的实施和责任主体,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购买工作。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应遵循按需购买原则,在充分调查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基础上,统筹考虑安置房源的质量、区位、户型、面积、配套设施、入住时间等条件,由征收办与回迁居民签订意向安置协议,确定购买安置房房源。

第五条 根据房源情况确定安置房购买价格。待售存量商品房按照市财政、物价监管、不动产登记管理等部门核定的该商品房项目最近三年销售平均价下浮10%确定项目报价上限,实际交易价格按照采购价确定。

第六条 棚改被征收居民自愿选择以下三种安置方式:

(一)传统的货币补偿安置。

(二)政府搭建平台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回迁安置。即政府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并招标入围,组织被征收居民以团购形式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被征收居民与征收办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同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宅购买协议。实施主体也可以将手续齐全、符合要求的正在建设的期房作为安置房,与开发企业签订意向购买框架协议定建安置房,购买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由开发企业建设并按协议要求按期交付房源。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原址建设回迁房屋,由回迁居民自主选择。

第三章 购买程序

第七条 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后,房产局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接,协商选择购买意向房源(包括存量房、期房或定建房),意向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中、小户型要求;

(三)无房产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建成后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成后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开发资质、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或重大法律纠纷,且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源信息表》,载明套数、户型、楼层、面积等信息;房产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源信息签订意向购买框架协议,并将意向房源信息列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征收办与回迁居民签订意向安置协议。

第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后,征收办根据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制定安置房购买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安置房购买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地点、征收户数、项目总投资、过渡期限;

(二)待安置户或棚改征收户安置房需求情况,包括区位、套数、户型、面积等;

(三)购买房源的资格条件;

(四)拟购买项目房源信息,包括在建项目或定建项目的竣工交付期限;

(五)购买方式、购买时限、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资金支付使用程序。

第十条 安置房购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房产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购买工作,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谈判等方式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在多家企业报价符合条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房屋质量、区位、户型、面积、配套设施、回迁入住时间等因素,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安置房源确定后,由房产局与开发单位签订框架协议,购房款按照房源交付进度拨付给开发企业,协议应对以下事项做出约定:购房套数、购房户型、楼层、购买价格、购房地段、购房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住房交付时限等。以房产局与开发企业确定的购买价格为上限,被征收居民自主选择向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屋并签订购买协议或选择政府购买的安置房屋并签订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房产局负责将最终房源信息采取预备案措施锁定房源。

第十三条 售房开发单位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房源后,征收办应按照与被征收居民签订意向安置协议及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开组织分配并与回迁居民签订回迁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征收办负责在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将项目安置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四章 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 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享受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

棚户区居民选择购买安置房按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已购安置房价高于征收方案规定补偿额度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低于补偿额度部分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

棚改回迁居民选择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与该安置小区内其他商品房同样办理商品房房照。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购买安置房及安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安置房购买资金使用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市审计局负责对购买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监督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普通商品房转化为棚改安置房的报建费用减免政策,并落实相关费用减免工作。

(四)市发改局负责会同市房产部门积极申报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配合市房产部门做好棚改国、省年度计划和安置房购买计划审核等工作。

(五)市房产局负责向国开行等金融部门争取资金,用于购买政府投资棚改项目安置房,并按照购买进度及时拨付购房资金;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的汇总、衔接、备案等工作,申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安置房购买年度计划;负责认可购买用于棚改安置的商品房项目和楼盘,编制楼盘清单;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框架意向协议,积极宣传和引导被征拆户购买存量普通商品房。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购买工作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七)市地税局负责依法依规按政策减免相关税收。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积极主动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住房保障部门对接,配合做好楼盘清单编制工作;科学制定购房优惠措施,做好被选定楼盘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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