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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3-06-09 19:00:07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80号)精神,推进我市海绵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

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80号)精神,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镇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镇防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积极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保障水安全,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通过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与小区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城镇防洪排涝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城镇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城镇在“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方面取得成效。市、县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及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分阶段有序组织实施。到2020年,市县城镇建成区

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镇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以及自然下垫面和自然水体对雨水的渗透、净化作用,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可持续自然循环,减少雨水径流对河湖水系的水质影响,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2.规划引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和《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要求,加大科学论证力度,科学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指标、实施策略和重点实施区域,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单位编制完成,并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分层次、分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应对水灾害的能力。

3.协同推进,分类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建设任务

严格按照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提出的建设目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自2016年起,市区各类新区、园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成区要结合棚户区(危房、老旧小区)改造整治等项目建设,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建成区的整体治理。

(一)新建改建海绵型公共建筑和小区住宅,实现雨水源头控制。倡导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宅小区建设要求。在建和既有建筑与小区应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原则进行改造,达到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在城镇低洼易淹易涝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同步考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与排水设施能力建设。结合小区绿地以及景观水体建设,配套建设雨水收集、调蓄、利用设施。减少建筑与小区的硬质铺装面积,鼓励建筑与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等采用透水铺装。机关、学校、医院等建筑要率先执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增设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建立完善硬地雨水径流控制系统,发挥雨水调蓄和绿化灌溉功能。

(二)优化城市绿地与广场建设,增强雨水渗透吸纳能力。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对城市绿地与广场统筹开展竖向设计,以消纳自身雨水径流,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可结合景观要求和人民群众活动需求,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提高城市绿地与广场的雨水渗透能力,增加雨水调蓄、净化功能,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并对雨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三)改善城市道路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转变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对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对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对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的道路,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对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优先采用渗透性铺装材料。

(四)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发挥水体调蓄功能。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要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水体和雨水湿地调蓄和净化初期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对城市水系进行水质净化、流速缓滞,并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和《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要求,加大科学论证力度,科学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指标、实施策略和重点实施区域,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单位编制完成,并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海绵城市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二)落实建设控制手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开发和园区建设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可引进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和控制指标并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划定蓝线、绿线,在规划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在土地供应中明确具体要求,并做好与规划部门的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可研批复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相关工程措施要求,并将其落实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条件,确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海绵城市相关设施正常运行。各区政府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机制,编制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三)抓好典型示范。在主城区划定“佳木斯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按照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要求,着力打造“人与水生态和谐”的海绵城市与智慧城区的典范,探索总结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新举措、技术新手段、管理新政策、资金筹措新模式等,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在市域范围内对生态敏感区域、水体保护区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建设划定管制界限。

(四)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并实施本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三年项目滚动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分阶段有序组织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技术管控及设施维护等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按照市海绵城市规划,做好相关排水建设、雨污分流改造、市政道路建设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在其他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实施海绵城市规划,将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之一;指导各县(市)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技术指标。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海绵城市相关项目的审批工作,协助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用地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向上争取财政专项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机构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组织开展相关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监测。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政、河道管理公共区域内相关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应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文件;指导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具体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管理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内相关海绵城市设施,协助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园林处:在新建公园、公园升级改造中引入“海绵城市”理念,负责开展海绵城市绿地雨水设施的植物配置研究,维护管理大型绿地、公园等大型绿化设施,并制定相应维护管理规范。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权限内水利工程的审批工作;指导在水库、湖塘、内河等涉水建设项目中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的审批应在权限内。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城市降雨量等气候分析,协助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宣传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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