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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04 09:44: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构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消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化消防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构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社会化消防工作认识

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要求,对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化消防工作的认识,要把社会化消防工作作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之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导下,依靠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的广泛参与,为社会提供公共消防服务,同时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提高社会对火灾的防控能力,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一)落实消防工作党政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快完成《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市通报,并纳入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平台作用,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大力开展施工现场、学校、娱乐场所、福利机构、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教育城乡建设、民政、国土、卫生、旅游、证监和银监等部门要将行业系统内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与本行业系统评级评先评星挂钩,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三)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建设,落实经费保障,着力提升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整体实力,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资金自出、责任自负”。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社会单位的检查指导,提升社会单位自主开展消防管理工作的能力水平。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年度评估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检率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率达到100%

三、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强化消防规划编制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新修订的《重庆市城乡消防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总体规划编制,2015年年内完成区县(自治县)消防专项规划修编,2016年年内完成小城镇消防规划修编,统筹规划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防灾避险场所等公共消防设施。要狠抓规划实施,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安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切实满足消防应急救援需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发展相匹配。

(二)强化消防营房队站建设。加快綦江区、大足区等新成立公安消防支队执勤指挥用房建设,推动黔江区、城口县等公安消防支(大)队老旧执勤指挥用房迁建及改造。按照1+4”建设模式,启动三峡库区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及万州区、江北区、长寿区、巫山县水陆综合救援大队建设。根据行政区域内火灾特点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加强各区县(自治县)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救援任务需求,新建消防航空救援基地。完善公安消防总队战勤保障基地和黔江、涪陵、永川区域性战勤保障大队营房设施建设。

(三)强化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加快出台《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明确城乡建设、市政、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职责。对未按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市政消火栓补建计划,力争在3年内完成补建工作,新建城市道路要按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要将市政消火栓管理纳入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日常工作。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应急取水平台,在2017年前,基本完善以市政消火栓为主、沿江消防取水平台为辅的城市消防应急供水体系。

(四)强化消防车辆装备建设。进一步优化全市灭火救援装备建设,逐步提高举高、抢险救援、防化等专勤消防车比例。加强城市主战消防车辆配置,2015年全市执勤消防站城市主战消防车辆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超高层、地下、大空间建筑,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等处置特种攻坚装备建设。

四、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监管

(一)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优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布局,公安消防队站覆盖范围以外的全国重点镇、市级中心镇全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鼓励经济发达、人员密集的一般乡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推行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一体化运作模式,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防火巡查及宣传教育培训职能,充分发挥“一队多用、一专多能”作用。

(二)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加强对中小网格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的培训指导,发挥各级网格监管职能。2015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创建任务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将结合年度消防工作检查组织对其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区域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按照《关于实施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方案》(渝办发〔2012207号)要求,落实职责任务,完善工作运行和考核奖惩机制,通过现有编制内调剂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落实消防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实体运行。在试点基础上,适时在全市推广开展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五、强化社会消防安全治理

(一)加强火灾隐患常态化治理。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消防安全形势半年分析研判和年度综合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以分级监管、专项行动、有奖举报等制度为重点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要结合火灾隐患季节性、行业性特点,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整治,重点解决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制定并落实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计划,采取拆迁搬迁、整体改造、产业调整等手段,力争用3年时间消除全市现有区域性火灾隐患,避免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产生新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加大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互通、联动执法力度,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要做好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及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工作,有效减少“小火亡人”事故发生。要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各区县(自治县)要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市公安局报市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公安消防总队跟踪督查并定期通报。

(二)大力实施消防民生实事工程。在主城区,结合老旧居住建筑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修复消防设施,配齐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接通消防用水,3年内完成8000栋老旧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全面改善老旧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环境。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其他消防重点及难点问题,推动其作为民生实事工程予以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采取政府和居民按比例承担方式,推广应用家庭独立式报警装置和家庭消防应急箱(包)。

(三)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手段。要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导城市和农村居民投保房屋及人身伤亡火灾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全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充分发挥保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风险转移和社会管理功能。继续推进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以及消防验收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检测分离制度,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并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培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消防注册工程师、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制度。鼓励消防维保检测、评估机构在火患排查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完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强化消防产品质量信息通报和部门联合执法模式。依托“智慧城市”建设,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推广建筑水灭火系统远程实时监测应用,建设“智慧消防”信息管理平台,将公共消防设施、高层综合建筑和火灾高危单位纳入智能监控范围,并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实现消防部门和社会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构建新型智能化火灾防控体系。

六、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应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履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领导责任,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安监等部门研究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制定《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实施计划,部署和推进各行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宣传部门要建立消防新闻宣传保障机制,指导本区域媒体免费播发重大灾害抢险救援、重要专项行动相关新闻及消防公益广告,并明确各类媒体开设消防知识专栏(专版)、播放消防新闻的形式、内容和频次。

(二)提升消防宣传工作实效。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挥消防微博、微信和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作用,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贴近群众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进一步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区县(自治县)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在社区建设消防体验馆,在村民活动中心设立消防宣教室,定期向群众免费开放。乡镇(街道)要发动网格管理人员和消防志愿者,上门入户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要利用村(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微信群、QQ群等平台发布火情警示及消防提示。村(居)委会要通过“村村通”广播、消防知识挂图等方式,开展常态化消防知识宣传,提升消防宣传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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